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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锦秋:设立优先股应确保权利与义务对等
来源:深圳特区报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28日 14:01 作者:熊锦秋
    近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金融业发展和改革的“十二五”规划中有关探索建立优先股制度的总体要求,证监会正在积极开展相关研究工作,条件成熟时将尽快推出,没有明确的时间表。笔者以为,优先股是一种非常好的制度安排,有助于解决当前A股市场的一些难题。
    要推出优先股制度,笔者认为制度设计的关键,是要确保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与义务对等。比如优先股获得固定股息权利,由此一般也就没有表决权,但当表决与优先股利益有关的重大相关事项时,优先股也应有表决权。另外,优先股是以股权并非债权的名义存在,其发放的是以股息的名义而非债券的利息名义,债权的利息必须依时支付,但在公司亏损情况下优先股股息却不一定能得到,尤其是 “非累积优先股”,一旦该年公司所获得的盈利不足以按规定的股利分配,股东也不能要求公司在以后年度中予以补发。在连续欠息情况下,应考虑对优先股的表决权进行恢复,即表决权复活,此时优先股股东有权对公司日常经营进行干预。
    在特定情况下赋予优先股股东表决权,是为了防止优先股沦为“弱势股”,但优先股股东毕竟约定享受固定股息,其他权利肯定应该不如普通股股东的权利,否则优先股就将搞成特权股。优先股股东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义务,这包括出资义务和不得滥用权力的义务。
    尽管《公司法》为优先股推出预留法律空间,但真要付诸实施,整个《公司法》还是应该予以修改完善,毕竟其中没有对优先股予以充分考虑。建议《公司法》对优先股的投票表决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权利作出原则规定,制度设计的原则就是确保优先股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对等。
    优先股推出后,在利用优先股对目前A股市场进行制度改革时,也要注意确保公平公正。无论是发起人大股东、高管、特权人士持股转换为优先股,还是社会公众股东持股转换为优先股,建议由独立第三方拿出转换方案,同时应该经过股东分类表决机制通过,重点防范上市公司关联人或特权人士享受到拥有特权的优先股。
    (作者为知名财经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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