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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圣祥:若征房产税 应避免重复征税来源:华商晨报 |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29日 10:20 | 作者:舒圣祥
社科院28日发布报告,提出应及时推广沪渝经验,对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用房超过40平米部分,无论住房为何种产权性质,均应按评估价格征收税率较高的保有环节房产税,且新增商品房和现有存量房均纳入征税范围。(11月28日 新华社) 房产税应否开征?从理性的视角看应该,合理的房产税设计,是取代类似限购限贷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不二选择。只不过,如果只是照此开征房产税,而对其他与房产相关的现有税收不作变化,那么这样单纯地“为了增税而征税”,显然是公众所不能接受的。 事实上,沪渝两地的房产税试点,不仅难言成功,甚至颇为尴尬。重庆去年征收房产税总计近1亿元,相对于重庆市2900亿的财政收入,房产税增量几可忽略;而上海呢,用上海市税务局官员的话说,“可以说没有完全征起来。”沪渝两地房产税试点的最大问题,应该就是单纯地“为了增税而征税”;试点出来的房产税,非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税,反而是一种指向性非常明确的惩罚性消费税,背离了房产税作为一项财产税的根本定位。 事实上,虽然我们暂时尚未开征房产税,但我们与房产相关的税收相比国外并不算少;比如印花税和契税之间、营业税与土地增值税之间,都存在税基重叠、重复征税的问题。我们的真正问题,不在于房产税没有开征所以房产税负太低,而在于该征的没有征、不该征的却征的太多,让税费成为压在自住型购房者身上的重担,却对市场上的房产投机者无所作为。 我们如果要开征房产税,应该对与房地产相关的所有税费进行全盘整合,简化税收名目优化税收结构,同时将重点主要放在以下几个环节:一是以高额的出售房产利得税遏制短期炒卖;二是用较高的房产保有环节税收遏制空置待涨等投机性购房行为;三是对出租房产利得同样征税,但允许扣除贷款利息、房产税、物业费等合理开支;四是开征遗产税,对超过一定价值的房产继承课以重税。如此,房产投机还会这般疯狂吗? 如果房产税的开征,不仅能将不真实的住房需求剔除,还能减轻自住购房者的负担,维持房地产市场的适度活跃,同时地方政府也能获得相对固定的房产税收入,那才会是多赢之举。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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