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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翔:银行该承担责任 交易不能反悔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发布时间 2012年06月27日 09:03 作者 盛翔
 
盛翔

    工行纸黄金,一直是该行重点宣传的投资理财方式,随着黄金价格走强,也不断受到投资者青睐。其最大优势在于,投资者的买卖交易记录只在个人 “黄金账户”上体现,不必进行实物金条的提取,省去了黄金的运输、保管、检验、鉴定等诸多步骤。然而,面对“中国黄金第一案”,笔者只能用震惊来形容:为什么买卖纸黄金获利,不仅可被银行当做“不当得利”,并且还可擅自将钱划走?

    除了银行有无权力擅自划走客户账户资金外,最值得质疑的还有两个问题:一是,纸黄金交易中,银行究竟是中介还是交易方?二是,按照既定程序,通过银行交易系统正常获利,即使银行辩称系统存在漏洞,是否可算客户“不当得利”?

    在前一个问题上,法院认为,每一笔“纸黄金”交易都是银行和宋荣贵双方直接发生的交易,银行并非中介而是交易的当事一方,“纸黄金”交易合同属于买卖合同,银行作为合同当事人有权行使撤销权。可是,就像股票交易中,虽然所有交易都是在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直接发生,但证券公司只是中介而不是直接交易方,纸黄金交易中银行同样也只是一个中介而已。最典型的证据就是,每一笔纸黄金交易,银行都要从中收取手续费。

    如果不是中介,银行凭什么收取手续费呢?你见过一方还要向另一方支付手续费的直接买卖交易吗?退一万步说,就算银行的确是直接交易方,买卖合同真的可以单方面随意撤销吗?在投资者获利后,银行可以单方面撤销;那么,在亏损时,投资者是否也可以单方面撤销?法院“银行作为合同当事人有权行使撤销权”的判决,毫无契约精神与合同意识。

    在后一个问题上,银行认为系统对“止损委托”交易方式存在漏洞,该拒绝而没有拒绝,所以是“宋荣贵钻了系统的空”。具体到“止损委托”交易方式是否存在漏洞,外人无法判定;但是,一个简单的道理是,投资者根据银行系统正常进行交易,不应为系统存在所谓漏洞而承担责任。就算有漏洞,那也是银行自己的事情,此即所谓“吃一堑长一智”。

    纸黄金交易本身就是一买一卖,买到了并且卖出了,交易就完成了,谁也不能后悔“不该卖”或者“不该买”,凭什么银行就有这样的悔改权,并能以如此霸道的方式行使呢?如果所有的投资者和中介机构,都像工行这样随意撤销已完成的交易,市场早就乱套了。作为中介,银行在投资者获利后竟将获利全部据为己有,其实就是明抢。基本诚信都不在,谁还敢在工行购买纸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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