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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采宜:国外对私人银行的法律监管
来源 财经国家周刊 发布时间 2012年05月14日 10:27 作者 林采宜
 

    国外对私人银行业务的法律监管,或有明确业务规则指引,或包含于银行、证券法律法规的体系下,一般会较多涉及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财富管理机构范围的限定。

  1997年美国纽约联邦储备银行(Federal Reserve Bank of New York)公布了《私人银行业务风险管理实务准则》(Guidance on Sound Risk Management Practices Governing Private Banking Activities,以下称“GSRMP“)指明了财富管理业者不仅包括银行组织,亦包括非银行组织如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与经纪商。台湾地区于2001年也先后发布《银行办理财富管理业务应注意事项》、《订定「证券商办理财富管理业务应注意事项」》明确了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开展财富管理业务的合法地位;

    二是财富管理机构经营条件限定。

  台湾地区对银行、证券公司开办财富业务的经营条件给予明确规定。对银行的规定:自有资本与风险性资产比率达百分之八以上;信用评等须取得中华信用评等股份有限公司评级twBBB级以上,或英商惠誉国际信用评等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分公司BBB(twn)级,或穆迪信用评等股份有限公司Baa2.tw级,或Fitch Ratings Ltd.评级BBB级,或Standard Poor's Corp.评级BBB级,或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评级Baa2级以上之长期信用评等。

  对证券公司的规定:券商种类须为同时经营证券经纪、承销及自营业务之综合证券商。自有资本适足率须在申请前申报之自有资本适足比率逾百分之二百。信用评等须取得中华信用评等股份有限公司评级twBBB级以上,或英商惠誉国际信用评等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分公司BBB(twn)级,或穆迪信用评等股份有限公司Baa2.tw级,或Fitch Ratings Ltd.评级BBB级,或Standard Poor's Corp.评级BBB级,或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评级Baa2级以上之长期信用评等。

  三是对财富客户的身份审核与反洗钱监管。

  各国对财富客户身份的审核均给予高度的重视,美国特别提及了PIC(personal investment companies)客户身份确认,包含其受益人(beneficial owner)的身份确认,主要出于对借由财富管理机构而进行非法洗钱或从事其他非法行为;GSRMP定义可疑交易是“没有一个商业或显然合法的目的或没有一个正常的客户会做这样的交易,而且银行在检验过包含交易背景及可能目的等相关事实后,对于该等交易没有合理的解释。”并建议财富管理机构通过资讯管理系统侦测可疑交易,对可能的非法交易进行即时监控。 (作者为国泰君安高级经济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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