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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中铭:强化信息披露不能留死角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发布时间 2012年03月16日 09:02 作者 曹中铭
  曹中铭

    新股发行制度改革不仅是投资者关注的焦点,温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指出要“健全完善新股发行制度”,可见其也引起了高层的重视。而从监管部门在多个场合的表态看,推进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已如箭在弦。

    但新股发行制度如何改革?市场上的观点则不尽相同。比如有人提出存量发行,有建议采用“价高者得”的美国式招标法询价,证监会主席郭树清甚至抛出了 “IPO不审行不行”的疑问等,不一而足。而早在去年的11月份,证监会相关负责人在回应市场四大热点问题时曾表示,证监会已经在酝酿如何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为中心,完善首发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再融资办法。这说明,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将是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突破点与着力点。

    事实上,此后证监会主席郭树清亦多次表达过同样的观点。针对市场对于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争议,郭树清表示,实行审核制还是注册制并不是问题的核心,发行体制改革关键在于完整准确的信息披露。

    毫无疑问,无论是新股发行还是上市公司的再融资,即使是在日常的监管中,信息披露都是不可忽视的重要一环,但目前A股市场的信息披露工作,存在明显的不足。发行人或上市公司中,迟报、瞒报、不报的现象较为普遍,甚至于包装粉饰、造假欺诈的同样不少见。

    近几年来,新股次新股频频出现业绩“变脸”潮。这些在上市前业绩高速增长,在所处行业中充满竞争力并且成长性极佳的上市公司,为何在挂牌之后即出现业绩“变脸”呢?虽然其中不排除少数是因为客观原因产生“变脸”,但绝大多数显然存在包装与粉饰的嫌疑,与当初的信息披露不够充分密切相关。

    某些通过造假上市的公司同样如此。江苏三友隐瞒实际控制人达6年之久,最终狐狸还是露出了“尾巴”。试想,如果当初江苏三友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了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其还能混迹于市场吗?绿大地欺诈发行案件被证监会认定为“案情重大,性质极为恶劣”,这家在上市前连续3年亏损的企业,根本不具备挂牌的丝毫资格,但因为包装与造假,竟然也能在市场中成功“圈钱”与上市。在这一切的背后,信息披露成为千夫所指。

    监管部门强调新股发行中信息披露的重要性,无疑是抓住了问题的根本。但新股发行中的信息披露,却不仅仅局限于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这么简单。笔者以为,除了招股说明书应该详细披露发行人的相关信息之外,在路演、推介过程中以及发行人发布的公告中,信息披露同样应该受到重视。也就是说,新股发行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工作,不能留下任何的死角。在这方面,显然还有待加强。

    如日前克明面业进行了IPO网上路演活动。针对投资者关于克明面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问题,发行人方面居然采取了回避的态度。其实,发行人是否是真正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对于发行人又意味着什么,其一定心知肚明,但发行人如此的“信息披露”,却值得商榷。

    笔者以为,监管部门既然强调信息披露的重要性,那么在新股发行制度改革中就应贯彻这一理念。除了制定更加严格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外,对于胆敢违规者,也应该有配套的严惩措施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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