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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锦秋:承销商余额包销应有明确前提条件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2月21日 08:57 作者 熊锦秋
    ⊙熊锦秋 
  
  中国交建最终确定以初步询价区间(5元―5.4元)的上限价5.4元发行,由于在网下配售中,配售对象在5.4元之上的申购不足,由此联席主承销商包销网下申购中认购不足的1.02亿股。
  这次,承销商是在“主动”包销。因为在初步询价时提供有效报价的47家询价对象管理的87家配售对象全都参与了网下申购,其中84家配售对象及时足额缴纳了申购款,冻结资金总额为658127.6万元,在5元价格以上的认购总股数远超网下发售的份额。据统计,如按每股5.11元左右的定价,符合要求的网下申购量立马会增加约1.26亿股,那就无需承销商余额包销了。
  笔者反复琢磨《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主承销商的证券自营账户不得参与本次发行股票的询价、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这样的规定是防止承销商对发行价格的不当干预。无疑,在询价制下,发行价只能由网下机构询价决定,《办法》拒绝承销商参与创造股票发行价格。中国交建本来5元以上的网下认购是足额的,但若按发行人或承销商指望的5.4元标准来衡量,确实认购不足,那该怎么办呢?按《办法》第三十二条“网下报价情况未及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预期…可以中止发行”。
  现行《办法》没有对哪种情况需要承销商包销作详细规定,笔者的理解是,网下认购不足时(或者承销商抬价人为导致的不足)并不能由承销商包销;只有在网上认购不足,并按《办法》规定将其回拨到网下时仍然申购不足的,承销商才能包销不足的部分,而包销价格则应由网下配售机构创造,承销商只能与战略投资者一样,无条件接受这个价格。
  承销商“主动”高价包销会使发行价抬高,假如每股5.11元是被市场认可的价格,那么承销商认购1.02亿股总共可能需要承担0.3亿元的投资损失风险。提高发行价显然对发行人有利,由于战略配售者、网下机构和网上认购者共认购8.24亿股,发行人可多从这些投资者手里募集资金2.39亿元,发行人的潜在利益,远超过承销商所承担的风险。
  就此次中国交建的发行而言,发行价定高,对发行人还有别的好处。中国交建此次发行的另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吸收合并上市公司路桥建设。作为控股股东,中国交建持有路桥建设2.29亿股,刨除中国交建及其下属公司对路桥建设的持股,其他社会公众持有路桥建设约1.58亿股,此次吸收合并主要就是回收社会公众持有的路桥建设股份。如此,社会公众股东有两个选择,或按每股12.29元的价格行使现金选择权;或将路桥建设转换成中国交建,换股比例=路桥建设换股价格÷中国交建首次公开发行价。若中国交建发行价为5.4元,则换股价格为每股14.5元,路桥建设社会公众投资者可将每股路桥建设转换成14.5÷5.4=2.69股中国交建;假如发行价定为5.11元,那么每股路桥建设将转换成2.84股中国交建,中国交建应将向路桥建设社会公众投资者多支付0.237亿股,价值在1亿元以上。
  本来,由承销商认购一定比例的新股,承销商就与公众投资者有更多的利益共同点,有利于抑制新股发行三高现象,这也是市场所期盼的改革方向。但中国交建联席主承销商在网下有效申购本来足额的情况下,主动高价认购参与创造发行价,与其说是包销,不如说是竞购,值得商榷。因为这推高了发行价,投资者投资成本提高,风险加大。虽然让承销商认购一定比例新股,承担一定投资风险的目的达到了,但离抑制“三高”、降低投资者投资风险这个根本目标却更远了。
  在我国台湾地区,承销商自行认购一定比例股票的做法是提前预留,而不是把这些股票放在认购环节让承销商与其他投资者竞争抢购。笔者以为,真要让承销商认购一定比例的新股,倒不妨借鉴台湾地区的做法。
  (作者系资深经济研究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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