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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丹: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的“瓶颈”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1年12月28日 08:55 作者 谭丹
    近年来,我国企业年金总体发展速度加快,覆盖范围和基金规模不断扩大,市场主体不断增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一批、第二批审核认定的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共有61家,各省市还有其单独认定的管理机构。截至2010年底,企业年金基金累计结存2809亿元,缴费职工人数为1335万人,仅占2.57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的5.19%。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比,企业年金在整个养老保障体系中的作用还显得过于微弱。目前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的瓶颈在于需求不足、供给不畅以及政策环境不完善。
  第一,企业和职工的需求不足。一方面企业缺乏建立企业年金的动力,另一方面职工缺乏对企业年金的重视。如今企业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实际缴费已达到职工平均工资的30%,这已给企业背上沉重的负担。而职工在已有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加上存在着职工工资普遍偏低、职工对企业缺乏忠诚等问题,对工资需求大于对福利需求,在很大程度上也并未把养老保障寄托于企业,从而必然抑制企业和职工对企业年金的需求。因此,无论政府是强制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还是半强制,对于企业和员工来说,第一支柱过于强势,作为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就没有发展的空间。
  第二,各类金融机构的供给不畅。这方面存在的“不畅”主要包括:多数金融机构企业年金计划设计简单趋于同质化,无法满足市场需求;企业年金计划产品设计理念还囿于原传统团险产品,对年金产品实质认识不足;产品投资创新环境艰难,掣肘较多;资本市场发育未成熟,投机风险较高,企业年金面临巨大的保值增值压力。换言之,资本市场的发育不良,不仅未能充当起企业年金发展的正面诱因,而且变成了影响企业年金发展的制约因素。
  第三,市场运行的政策环境不完善。从西方国家的年金运作来看,英、美等国家补充养老保险的建立都得益于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在我国,2009年12月出台了《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才使国家有关企业年金税务管理有了可执行文件。然而5%的税优至今还没有任何变化。企业年金的相关税收优惠对职工个人缴费没有优惠。备受期待的企业年金缴费递延纳税即EET(缴费环节不征税,运营基金产生的收益不征税,领取时征税)模式的也至今未得以落实。此外,由于企业年金法律关系主体的多元化,企业年金运作范围和投资品种涉及金融各个领域的多种产品,监管涉及很多部门,虽然已经出台了相关法规,但是还远远不够。当前指导中国企业年金运行的最高法律是《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其立法层次过低,同时法律内容也不够完善,在规范企业年金的运行上虽然有许多问题得到改善,但仍有许多问题还需进一步明确。从量上看,相关政策法规基本都是只有原则,没有细则;从质上看,这些法规都是作为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法律层次低,缺乏全国统一的法规。
  (CIS)
  (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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