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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瑜:预付卡监管应关注民意
来源 上海金融报 发布时间 2011年11月25日 10:37 作者 姜瑜
 

  继10月底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多用途商业预付卡进行监管之后,日前,商务部就《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加强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监管。业内人士指出,预付卡监管措施应站在民意的基础上,更好地保护持卡人的利益,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推动制度的实行。商务部与央行"分头监管"

  目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管理机构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与中国人民银行此前针对多用途商业预付卡所发布的《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形成明确分工。

  所谓多用途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卡,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而大多数消费者所购买的超市、美容美发店、健身场所发行的卡,只能在发行机构自身消费,所以属于单用途预付卡,不在央行的管理办法之列,属商务部的监管范围。

  对于分头监管的方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央行与商务部在预付卡监管方面的分工,只是解决了一个职权划分的问题,奠定了未来市场管理的基础,但未真正解决实际的监管问题或者说监管漏洞。一开始,国家相关部门对预付卡监管提出的很多措施是站在反腐败、反洗钱或是防范商业贿赂的基础上,如今,我们更应该将反腐败与保护持卡人利益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考虑。监管要取得正当性,一定要取得消费者的广泛认同,只有在民意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制度,才能起到更好的推动效果,才能更好地规范预付卡市场的发展。"监管措施期待灵活化

  在央行与商务部各自发布的《办法》中,都对"实名制"和"银行转账"作出了明确规定。

  央行发布的《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购卡人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含)以上时,应使用实名。

  发卡机构应当识别购卡人身份,登记身份基本信息,核对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除实名之外,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000元(含)以上人民币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预付卡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取现金、不得具有透支功能。商务部的监管措施中也包含了"实名制"和"银行转账"的要求,且与央行的要求完全相同。

  尽管双方在"实名制"与"银行转账"方面的要求一样,但业内人士指出,商务部在其他资金监管上的措施比央行更具操作性,也更加符合对商业企业的管理要求。例如,在对发卡公司的资质认证上,商务部没有添加过多操作难度很高的限制条件,只是要求发卡企业进行备案登记即可。其中,发卡企业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30日内向工商注册地的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重点发卡企业向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非重点发卡企业向县级(或直辖市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登记。

  此外,和央行要求预付卡企业将预收资金全部存放在一家银行的专用账户中不同,商务部虽然也规定重点发卡企业应选择一家商业银行开立一个专用账户,存放、管理预收资金,但说明企业确保存管资金余额不低于预收资金余额的30%即可,这样的要求对预付卡企业来说更具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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