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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曙光:中国市场竞争不足反垄断应触及市场支配地位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11年11月14日 07:42 作者 李曙光
    《人民邮电报》等工信部主管报纸对央视的报道做了反击。主要是说,占支配地位不能算是垄断,具体行为才算是垄断,这既有道理又没有道理,牵涉到关于垄断的一个比较大的争议。
  反垄断到底应以何为标准?国外争了好多年,有哈佛学派和芝加哥学派。哈佛学派强调反垄断着重保护消费者利益;芝加哥学派强调形成竞争的结构,不管你有没有垄断行为,只要占有市场支配地位,就是垄断。
  我国《反垄断法》定义垄断行为,既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也兼顾了“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中国本身就是竞争性不足的市场,你还说占支配地位不算垄断?我们改革的目标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只有形成竞争性结构,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消费者利益。
  中国市场结构的非竞争性,在很多领域都存在,大的国有垄断企业太多。为什么挑这两个企业?因为它们就是垄断。《反垄断法》不反这个反什么?用《反垄断法》一点错都没有。就像在高速上,有两辆车分别跑120码、140码,都超速了,但先抓跑140码的,为什么?总得从一两个动手。
  发改委管的就是价格,它不管垄断地位。管垄断地位的是工商总局,这次工商总局没出手,发改委出手了。管垄断的有好几个部门,也说明反垄断执法的混乱。
  现在这个事情的进展是部门之间打架,我认为最终还是要由司法机构来裁决。现在靠行政管理,怎么管?垄断就是有些部门造成的。
  发改委通过价格去查反垄断也不是没有道理,但没解决根本问题,根本还是竞争结构没有形成。其他行业为什么不反?石油、银行,为什么不反?法律上不明确。哪一些可以豁免,哪些不能豁免,法律上尚未明确。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反垄断法》起草专家。采访整理:谢雪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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