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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圣祥:吴英案 还有多少人该被审判?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发布时间 2011年11月08日 08:28 作者 舒圣祥
 
舒圣祥

    吴英以及她的本色集团,从一夜成名到一夜垮塌,已经快5年时间了。套用云南高院某法官的话说,这实在是一个标杆性的案件。吴英案如何定性如何判决,将直接影响到很多个吴英的命运。因为吴英虽然被捕了,但是吴英的借贷方式依然在大面积进行,并以今年轰动全国的老板跑路事件作为典型代表。让吴英迅速发家又迅速垮台的高利贷,在某些地区甚至泛滥到了“全民参与”的地步,政府官员、银行职员等权力在握的人,更是疯狂地借此牟利。

    令人奇怪的是,如此疯狂的高利贷,却没见抓几个人。要知道,相比现在很多老板跑路甚至跳楼,吴英当年被抓时本色集团还可谓如日中天。引爆吴英“本色帝国”垮塌的是一起恶性索债事件:吴英被杨志昂(吴英债权人之一)等人非法拘禁,其随身数百万财物都被掳走,并被逼迫在30多份空白纸上签字。这些拥有吴英亲笔签名的空白纸,后来摇身变为三份房屋产权转让协议、收条、吴英委托代理人证明等材料。

    显然,吴英当初本是一起绑架案的受害者,最终却让吴英反过来面临死刑。其主要罪名有两条:一是非法集资;二是诈骗。就前者来说,如果民间借贷属于非法集资,那么温州市政府正在救的那些老板,一个都不该获救。在非法集资方面,吴英与温州市政府正在拯救的民营老板,唯一区别在于:今年温州老板主要是由于经营无以为继而选择民间高利贷,而吴英当年却是为了迅速扩张规模而选择民间高利贷。此外,在“非法集资”性质上,两者其实并无本质区别。吴英如果因非法集资被判刑,那么在高利贷泛滥的今天,该有多少人被判刑呢?

    再来看诈骗。诈骗罪成立的首要前提应该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可当年吴英毕竟是在经营自己的实业,而不是将这些钱全部拿来挥霍。是的,吴英借债的利息是很高,让人怀疑其经营利润是否足以支付。可是,在高度自信的冲动下,一个不成熟企业家像经验老到的前辈们一样,犯下盲目扩张规模这种商界常见的错误,又有什么不可理解呢?他们不像铁道部那样动辄可以向国家索要8000亿,方便但利息较高的民间借贷自然成为首选。还是举温州老板的例子,他们借债的利息同样远高于正常利润,他们是否也该被判诈骗?而且他们很多事实上“跑路”了,情节比吴英更符合诈骗,怎么上至中央下至地方,现在却在齐心救助他们?

    在吴英案中,当年那些高利贷放债的,很多都是当地公务员,他们非但没因放高利贷而犯罪,反而升官了,因此有报道解读为“这就是为什么有人要吴英死的原因”;今年高利贷风波中的温州老板,“犯罪情节”几乎跟吴英没有区别,但吴英面临死刑,他们却在被政府救助――无论横向看还是纵向看,吴英如果被判死刑,都必然遭遇司法公平的公众质问。

    虽然我们无法猜想,倘若当年东阳警方没有突然抓捕吴英,本色集团现在会经营得怎么样,但可以肯定的是,还有很多的后来者正在步着吴英的后尘。吴英如果被判死刑,他们的命运恐怕也将无法取决于他们自己,而只取决于警方的一个突然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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