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所长 王国刚
“货币超发”是流行于中国经济学界和金融学界多年的说法。2010年四季度以后,随着物价、房价和GDP等增长率的提高,曾经沉寂一段时间的“货币超发”说法再次成为热点。一些人试图将CPI增长率、房价增长率等的上行解释为因货币发行过多所导致的通货膨胀;一些人又将此类现象进一步联系到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经济运行中出现的“货币迷失”现象。以此为根据,他们主张采取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存贷款基准利率等措施,实施更加紧缩的货币政策。笔者认为,“货币超发说”不论在概念的内涵把握上还是在实践成因的解释上都是缺乏科学根据的,与此对应的政策主张也是南辕北辙的。
“货币超发说”在理论上并不成立
多年来,有关“货币超发”的计算公式主要有三个:其一,{M2增长率-(GDP增长率+CPI增长率)}M2数额=货币超发数额;其二,(M2/GDP-1)M2=货币超发数额;其三,M2数额-GDP数额=货币超发数额。这三个公式相比,最后一个公式较为简洁,我们以下的分析也以它为对象,由此得出基本机理对前者也是适用的。以2010年底数字为例,M2数额为725851.79亿元,GDP数额为401202亿元(2010年国内生产总值核算包括初步核算为397983亿元。2011年9月经国家统计局初步核实为401202亿元,比初步核算数增加了3219亿元。),因此,超发的货币数量大约为32.47万亿元,占M2比重达到44.73%。我们先不论M2的具体含义,就直接关系上看,这一公式在经济学常识方面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经济学的逻辑关系缺陷。在理论上,经济金融运行中所需的货币数量主要由交易、投资和手持现金等部分构成。其中,交易需求是最基本的。在目前的中国经济中,交易涵盖的内容包括商品、劳务和金融等方面,因此,流通中所需的货币量应满足这些交易的需要。与此不同,GDP是当年新创造的价值量(它的实物表现是最终产品),它与交易中所需的货币量在数量关系并无直接联系。以交易中的商品为例,从价格构成看,一般商品均由生产资料转移过来的价值(C)、劳动力价值(V)和利润(M)三部分构成,其中后两部分是新创造的价值,形成GDP。在价值形态,GDP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全部产品价值与同期投入的中间产品价值的差额,即所有常住单位的增加值之和(这相当于一国或地区当年创造的新价值)。此外,GDP数值中应包括当年的折旧部分,但GDP中不包含由原辅材料转移过来的价值。为了分析的方便,我们暂且舍去“折旧”。在经济运行中,任何商品的这三部分价值都是作为一个整体进入交易环节的(并不存在仅由V+M构成的商品)。为此,货币作为交易媒介,在数量上最基本的要求是应当满足商品交易的整体需要,这决定了“流通中的货币量=商品价格总额/同一货币流通速度”公式的成立。如果“货币超发说”的逻辑能够成立,即流通中的货币数量只与新创造的价值(V+M)相关,那么,首先应当证明的就不是货币是否超发,而是进入交易环节的商品价格在构成上只包括V+M(即C部分是不进入商品交易的),然后,再证明流通中货币数额是否与GDP数额相对应。但可惜的是,我们迄今没有看到这种证明。换句话说,“货币超发说”必须回答,如果商品交易只是新创造价值的交易,那么,商品价值中的C部分是通过什么机制回到生产者手中,与此对应,商品的价格如何定价、企业的财务成本如何计算、税收如何计量等一系列问题,并由此对经济学这方面基本理论提出修改意见。另一方面,在经济实践中,进入交易环节的并不只有实物商品,还有劳务、金融产品等。金融部门在经营中所得到的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是从实体经济部门的利润中转移来的,因此,在统计GDP时将它们作为统计对象,但这并不意味着金融产品交易中只需要与这些金融收入相对应的货币量。例如,在面对面值为100亿元、年利率为4%的国债中,交易中所需货币量是以面值额100亿元为基准还是以4亿元(即100亿元面值的4%利率)为基准?如果是后者,就必须回答为什么4亿元的交易额可以获得100亿元面值的债权,并由此改写金融学中几乎所有的金融产品定价理论?总之,从货币的交易功能出发,各种交易品的价格总额至少应包括商品价格总额+劳务价格总额+金融产品交易总额,然后再研讨货币数量是否能够超过实现这些交易的需要量。由此,只要粗知经济学原理(甚至没有学过经济学原理,但从事过经济实践活动)的人都可一目了然地知道“货币超发说”在这方面的逻辑缺陷。
第二,货币理论缺陷。众所周知货币的基本功能主要有二:满足交易的需要和满足价值贮藏的需要,由此,货币可分为交易货币和贮藏货币两类。其中,计价、支付和结算等是交易货币的延伸功能。在中国,M2中包含着企业定期存款和城乡居民定期存款。定期存款在定期内是不用于交易活动的货币,属于贮藏货币范畴。从表1中可见,2010年底,在M2中仅“企业定期存款”和“居民定期存款”就达26.93万亿元。“货币超发说”将这些定期存款都列入交易货币的范畴并由此计算货币的超发数量是没有道理的。
在货币经济学中,流通中所需货币量虽然有多种表述方式,也存在不同的争议,但至少有一点是共识的,即流通中所需货币量并不简单由交易中的商品价格总额、劳务价格总额和金融产品价格总额等相加决定,还必须考虑到货币流通速度。在货币流通速度加快的条件下,与增大了的交易品总额对应的货币数量可能减少,反之,在货币流通速度降低的条件下,与减少了的交易品总额对应的货币数量可能增加。但“货币超发说”对“货币流通速度”似乎并不了解,直接将货币数量与GDP数量相权衡,把大于GDP数额的货币量界定为超发货币。从实物商品来看,这种界定如果能够成立,首先必须证明由货币流通速度变化引致的货币数量变化与商品交易中的C部分正好相等,从而,在货币流通量的函数关系中可以舍弃“货币流通速度”,在待交易的商品总额中可以舍弃“C部分”,但这种论证并没有看到。另一方面,从金融产品来看,这种界定如果能够成立,则必须证明由金融产品交易次数引致的货币流通速度变化与金融产品交易中的非收入部分正好相等,从而,在货币流通量的函数关系中可以舍弃“金融产品交易次数”,在金融产品交易总额中可以舍弃“非收入部分”,但这方面论证依然没有看到。事实上,舍弃了货币流通速度和交易品总额的关系,货币数量不论是等于还是小于或是大于GDP数量都无法直接证明出货币在数量关系上是适当的还是过少或是超发,由此,“货币超发说”得以建立的货币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基础就不知所在了。
第三,财务学缺陷。财务是任何一个经济主体进行经济活动的重要基础。不论是买入商品、卖出商品还是投资(包括金融投资)活动或是手持现金都需要根据市场价格计算投入产出的货币量。按照“货币超发说”的界定,交易中的商品只包含当年新创造的价值(V+M),不包含C部分的价值回归,那么,对工商企业来说,这或者意味着C部分是不可能通过商品交易得到补偿的,或者意味着不可能存在由C不能补偿所引致的亏损发生,在这两种情形下,工商企业的财务活动都失去了基础条件,从而,可以不要再进行成本核算等方面财务活动了。与此相似,对金融机构来说,它意味着金融产品价格中不包含非收入部分(例如,吸收存款中不包含本金只包含存款利息、发放贷款中不包含本金只包含贷款利息、债券交易中只包含收益率不包含债券价格、股票交易中只包含价差不包含购入股票的成本价等等),那么,金融机构也就可以不再进行盈亏方面的财务活动了。与此对应,所谓的经营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等也都可以不再考虑了。这种情形是哪个财务学理论提出的,又是哪个国家在何时实行过?
无庸赘述,“货币超发说”在理论上是缺乏支持的。理论是实践的总结,缺乏相关理论支持的说法,自然也就不符合实践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