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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德凯:厘清法理逻辑破解"溢油处置困局"
来源 成都商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8月12日 07:58 作者 廖德凯
   
  自6月4日事故伊始,已持续两月之久的渤海蓬莱19-3油田溢油事件仍在持续发酵。海底继续冒出的油花,康菲公司不紧不慢的态度,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此次让渤海环境蒙上巨大阴影的重大溢油事故距离终结依然遥遥无期。生态索赔难、违法成本低,使类似事件的处置陷入困境。
  溢油处置陷入困局,按照相关部门的说法,主要在于处罚不痛不痒,根据中国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进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处以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就算顶格20万罚款,对相关企业来说,也无异于搔痒,没有痛感的处罚,让环境污染事件处置陷入困境似乎无可避免。但是,如果厘清许可—赔偿—处罚三个层次的逻辑关系,我们会发现,法律的本意并非如此,法律还有着其他的提高违法成本的途径。
  在许多人甚至执法者眼中,对于环境污染问题的处置,似乎就是发证与罚款———发了证,你就合法地排污了;违法排污或产生严重环境污染事件后,相关部门进行处罚。曾经有过多次这样的环境污染事件:当地民众因排污而受损,要求企业赔偿和解决排污问题,企业答:我们是交了排污费的,有权利排污。而当地环保部门经过对排污的检查,告诉民众:该企业的排污未超标!于是,问题依旧,企业交了费领了证,排出的也是“达标污”,让受损民众无言以对。
  但事实上这是几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有排污证,交了排污费,是企业与政府的行政许可关系;排污未超标,只是未违法排污、在行政许可范围内的正常履约行为;排污造成他人利益受损,是排污者与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问题,与排污者是否合法排污无半分钱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要求排污者赔偿甚至停止排污,是双方正常的民事交涉。如果相关部门以排污者的排污“合法”为由,不支持受害者的诉求,则误解了法律本意,将几个法律关系混为一谈了。
  渤海溢油事件正是如此,相关部门的处罚仅仅是一种“行政责任”,而所谓的“违法成本低”实质上就是“罚款低”。但是,我们往往忘记了两个提高违法成本的关键:其一,受损渔民和养殖户的求偿权应予保护;其二,相关部门对溢油治理相关费用的追偿权。将相关的损失及因其污染事实造成的直接及衍生的经济损失列入其中,通过适当途径进行追偿,自然可以破解“违法成本低”的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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