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成都商报 |
发布时间: |
2011年08月10日 07:30 |
作者: |
李迎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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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备受关注的渤海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已经发生两月有余,国家海洋局要求的8月7日前完成清油的时限已过,康菲公司仍未完成清理工作。与此同时,在养殖的扇贝大面积死亡,遭受约3.5亿元经济损失后,河北乐亭160余养殖户决定起诉中海油和康菲公司,但立案成最大难题。日前,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发布消息称乐亭发现的油污为燃料油,并非出自蓬莱19-3油田,则让许多乐亭渔民和环保组织表示质疑和难以接受。 渤海漏油事故发生后,舆论曾将矛头直指中海油,指其瞒报和迟报,随后外资企业康菲公司被推向前台,成为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在如何处理时,官方似乎遇到了尴尬的法律问题,当时国家海洋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上,记者了解到,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最高只能罚款20万元,处罚之无力,让不少人惊叹。与此同时,康菲公司也祭起法律大棒,称其活动符合中国法律,并会按照中国法律处理此事,一副遵纪守法、有恃无恐的架势。而中海油则拿出双方协议,称只能按协议办事,不能超越协议干涉康菲公司,一脸协议约束、爱莫能助的无辜。 不难看出,整个事件中,官方、康菲公司、中海油都有着强烈的法律意识,并都愿意在法律和协议的框架内解决问题。依法办事,这原本是好事,但挑选对某一方有利而忽略对其不利的法律办事,并不是真正依法办事的态度。这也为康菲公司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清污工作埋下了伏笔。想想看,区区几十万元的罚款,如何能一家石油企业听命就范? 事实上,要使肇事者得到应有处罚,杜绝类似事件再度发生,必须全面发挥法律的威力。肇事者想依法办事的想法很好,我们就和它依法办事。20万元只是行政处罚,但此事绝不应止于行政处罚。 漏油必然造成污染,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生态受损后由国家海洋局代表国家提起诉讼;根据《侵权责任法》,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提出索赔。换句话说,无受害人区域的污染,国家索赔,有受害人区域的污染,受害人索赔。国家海洋局不满康菲公司清污缓慢,只在口头上说说是没用的。为何不用国家索赔作筹码,清污缓慢完全可以加重索赔。遗憾的是,目前国家索赔并没有落实的迹象。而个人索赔似乎又遇到了立案的瓶颈,这让人费解。既然要依法办事,为何一些规定明确的法律不能落实呢?国家应该支持百姓的索赔。 此外,有律师提出,根据《刑法》,中海油和康菲公司已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应该启动刑事诉讼。因为,溢油事件的发生不是自然现象,肯定是由于石油开采作业者的相关行为或者不作为所导致的,企业具有重大过失。笔者赞成这一提法,司法机关应该介入,启动刑事程序。总之,依法办事,不是依“轻法”办事,20万元的行政处罚不可能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也不代表法律的全貌。只有运用行政、民事、刑事各项法律,相关企业才会真正畏惧法律,不再逾越法律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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