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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迎春:骗取财政资金岂能退款了事
来源 成都商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7月28日 09:02 作者 李迎春
 

  为促进节能减排,去年起我国开始在各地推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并予以财政补贴。但该政策刚起步一年就问题重重。国家发改委披露,2010年申报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存在节能量严重失实、技术改造不符合国家规定等多种问题。发改委要求各地迅速开展自查,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收回补贴资金,注销资格。

  弄虚作假骗取发改委的财政补贴,仅仅收回补贴资金,注销资格,处罚似乎太轻了一点。财政补贴来自国库,在以往的法律语境中,公家财产一直受到特别保护,打公家财产的主意,一般都会“大刑伺候”。前段时间,争议激烈的许霆案,许霆既没有蓄谋已久,也没有弄虚作假,很多人认为就是因为涉及国有银行,才会被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刑。发改委这次披露的情况,比许霆的行为恶劣得多,相信金额也比许霆案的金额大得多,为何没有启动刑事程序,让人觉得不合常规。

  从报道情况看,这些节能服务公司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节能公司有骗取公款的故意,又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结果也拿到了财政补贴。一个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能意识到这是个明显的诈骗。此外,不同的地方对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有时是不同的,一般而言,超过5000元都应该立案。相信这些服务公司套取的财政补贴绝非区区几千元,所以应该都够得上立案标准。这一事件中,发改委是财政资金的监护方,也是受害方,有义务去报案,而不是简单地收回资金了事。发改委的法制办之类机构,连这么简单的法律问题都没看出来,实在不应该。

  一些人认为,用类似手段套取国家资金补贴的并非个案。除此之外,在招标,财政奖励,各类财政基金的申报和奖励过程中也可能存在类似情况。但从媒体的报道看,很少有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或个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也许正是此类现象屡屡发生的重要原因。从这个意义上讲,发改委的披露行为正是一个契机,揭开了一个盖子,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应借此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和职责。毕竟公共财政的管理只有摆脱个人控制的随意性,纳入完全的法制轨道,才能防止骗子和盗贼的不断侵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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