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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瑞灼:对“征信管理立法”的三点建议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7月26日 08:42 作者 孙瑞灼
    7月22日起,国务院法制办就《征信管理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其中,信用卡未按期还款等“不良记录”的保存期限,条例规定为5年,超过5年的征信机构就应该予以删除。
  与《条例》第一稿相比,我认为,第二稿有了明显的进步。比如,建立了污点消除制度,规范了个人信息采集行为。但我认为,有一些关键问题还未解决。
  首先,征信管理的申诉渠道尚未建立。目前我国个人征信停留在“单方记录”阶段,只由征信机构单方形成,而缺乏公众的参与,这种状况在《条例》中没得到改变。虽然《条例》规定,征信机构采集个人信息需经本人同意,但对“不良记录”等重要信用信息特别是负面信息,是不可能经过本人同意的,而是由银行提供。现实中,不少人被银行单方面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信贷权利因此受损,银行也不会提醒一下,当事人对此浑然不知。显然,这种明显缺乏公众参与和监督的征信系统,很难让人信服。
  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与某网联合进行的一项在线调查显示,69.7%的人不太清楚什么行为属于不良信用信息并会被列入个人信用档案,93.4%的人认为对于即将成为“黑户”的客户,银行有责任提前告知,83.9%的人表示最担心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列入“黑名单”。事实上,在国外如果一个人的非信用行为即将被列入黑名单,一般会有2~3次通知,以确认这个信息是否真实。
  因此,《条例》有必要对征信机构的通知、提醒义务做出规定,同时要给当事人提供异议和申辩的权利和渠道。当事人对征信机构的认定不服的,还应赋予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的权利。
  其次,征信采集的范围不宜过宽。近年来,随着我国征信系统的建立和使用,越来越多的信息被纳入征信范畴,导致个人征信系统变成了一个筐,似乎什么都可以往里装。如手机欠费,逾期交纳水、电、煤气等费用以及超生,酒后驾车等,这些都可能构成个人不良征信记录,导致个人在银行贷不到款。其实,这其中的一部分已超出了征信应有的范畴,成为征信系统不能承受之重。这样做的结果只会损害征信系统本身的公信力,导致征信作用的降低。因此,《条例》有必要对征信系统采集的内容和范围进行规范,明确哪些信息可以纳入,哪些不可纳入。
  最后,征信管理不宜搞商业化运作。《条例》对征信机构的设立采取了行政许可方式,即只要符合法律设定的条件,不管是企业还是公民个人,都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设立征信机构。与此同时,征信信息的使用也是有偿的,个人每年只有一次免费获取其信用报告的权利。
  显然,从《条例》来看,有关部门其实是把征信系统当作一个服务行业来抓,走市场化、商业化道路。在利益的驱使下,在逐利的本性下,市场化、商业化的征信机构,能确保征信的公平、公正吗?这值得怀疑!在我看来,社会征信系统应当属于国家公器、社会公益范畴,只宜掌握在政府机构和部门的手里,以公益的模式进行运作,服务社会。如此,才具有权威性和公正性。(孙瑞灼,福建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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