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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扬:漏油污染海洋 延报“污染”政府公信力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发布时间 2011年07月07日 08:20 作者 晏扬
 
晏扬

    随着这次漏油事故的信息逐步披露,社会公众愈发按捺不住不满情绪:其一,事故发生一个月后才向公众通报,完全视公众知情权如无物,以至于人们搞不清这究竟算是 “延报”还是“瞒报”;其二,比隐而不报更令人愤怒的是,此前中海油相关人士还“谎报”,说什么事故只涉及200平方米海域,而实际情况是840平方公里海域受到污染;其三,根据现行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对作业方康菲石油的最高罚款金额只有区区20万元人民币,连“挠痒痒”都算不上,而合作方中海油则无事一身轻。

    人们很自然地将批评矛头指向中海油和康菲石油,这两家企业确实应该受到指责。但是,漏油事故发生之初,康菲石油及时于6月4日和6月8日两次向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报告了情况,企业不向社会公布消息,国家海洋局为何也不及时向社会公众通报?

    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司长李晓明自认为延报有理,依我看,他所说的理由根本站不住脚。漏油事故的原因也许是复杂的,分析判断也是需要时间的,但是,渤海发生了漏油事故,这个“基本事实”的判断并不需要多少时间吧?理应先将这个“基本事实”公之于众,至于污染面积、漏油原因等,可以一边调查一边进一步通报。及时公布漏油事故信息,不是更有利于发动各方应对事故、将污染损失降到最低吗?

    假如“事故没调查清楚”或“事故未处理完毕”可以作为延报的理由,那么依此推论,康菲石油也可以不向国家海洋局报告,等调查清楚、处理完毕之后再向国家海洋局“报喜”。以后要是发生飞机失事、矿难等事故,也可以用这个冠冕堂皇的理由延报。

    再回到漏油事故本身,我们有必要问,为什么漏油事故可以及时在官方内部通报,却唯独不能向社会公众通报?一个负责任的政府或者部门,应该确保公众的知情权。

    究竟是谁在隐瞒、延报渤海漏油事故?是中海油,是康菲石油,更是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信息应当公开,漏油事故污染近海生态环境,当然涉及公民特别是渔民的切身利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属于政府主动公开、重点公开的信息。

    在某种意义上,隐瞒、延报事故信息比漏油事故本身更恶劣,漏油事故污染了海洋环境,隐瞒、延报则“污染”了政府部门的公信力。此次漏油事故的责任方找到了,那么隐瞒、延报的责任又该由谁来承担?在笔者看来,中海油、康菲石油、国家海洋局都脱不了干系,相关人员必须受到严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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