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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季先:让“程序”之花结出果实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6月21日 08:20 作者 李季先
    李季先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但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案背后的刑讯逼供、有罪推定和自我监督逻辑,特别是最近爆出的冉建新非正常死亡案,暴露出了现行《刑事诉讼法》及配套法规还亟须完善。
  据媒体报道,根据湖北省利川市委的有关决定,参与办理“冉建新案”的利川市纪委常委牟来俊等官员已被按党纪、政纪处理,而巴东检察院教导员任中海也已被刑拘,但这丝毫没有打消公众的疑虑。毕竟,谁都可能成为刑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如果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就可以被糊里糊涂“猝死”,那未免太可怕了。
  事实上,湖北冉建新案再次折射出中国刑事司法的一个老大难问题:貌似完全程序化的刑事办案过程,却总在具体执行中异化,甚至演变成侵权和刑讯逼供等职务违法行为的挡箭牌。单就法理而言,即便是涉嫌触犯刑律的公民,其合法权益也要通过严丝合缝的程序去予以保障,而颇为诡异的是,该案除了家人没有被正式告知之外,在办理过程中貌似遵循着所有明文的程序要求,但就在这些貌似“按程序来”的缝隙中,程序之“花”却没有结出善果,官员冉建新(不管其生前是否罪大恶极)以“非正常死亡”的悲情谢幕。
  办案程序的貌似正义随着冉建新的“猝死”或“非正常死亡”,而陷入了实质不正义的法理逻辑漩涡。
  程序是由相关的执法者执行的,程序化并不必然意味着法治。公权机关出了问题,不建立隔离墙,自己监督自己或同部门、同行政区划下自查自纠,不管其结果是否公正,都很容易引起公众疑窦,并带来更多的猜疑。
  新法律程序主义者认为现代程序正义除了正当过程、决定的条件优势、行为和结构互动关系的合理化外,更重要的是“执法者判断的中立性”。然而,正如笔者早前所指出的,尽管执法者受到很多法律专业的训练,但其本身并不必然是中立、超脱的,其和普通人一样,也受限于私利和个人的知识面两个方面,如果将权力和程序正义糅在一起由执法者裁定时,权力滥用就变为可能。
  最新消息显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修改《刑事诉讼法》列入今年的立法计划,法工委也已正式启动相关修法调研,如果能以此次修改刑诉法为契机,确立程序法治、程序违法、程序正义理念,并借此强化程序对权力的制衡,譬如“无罪推定”、免于“被作证”等细化规定,则无疑是百姓之福、国家之福。
  但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就冉建新案而言,更高层级相对独立的调查机构,譬如湖北省纪委或湖北省检察院的介入,甚至中纪委的专案核查,将使得冉建新案的调查结果更为可信,也更接近事实真相。而为了避免瓜田李下的嫌疑,恩施州相关方面也应自觉申请回避调查。
  (作者系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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