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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子庆:“因公喝酒”就不算醉驾?
来源 长江商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5月26日 09:39 作者 邓子庆
 

  现在网消息四川省丹棱县水务局副局长宿仁训5月3日因醉驾被挡获。当地公、检、法在开了多次碰头会后,却因宿仁训的醉驾行为情节轻微,且是“因公喝酒”,对是否追究刑责,不能定夺。于是,交警按照道交法新规,暂按“酒驾”开出了罚单,处以行政处罚(5月25日《华西都市报》)。

  前不久,针对最高法“醉驾情节轻微不入罪”,本报评论曾指出:醉驾属于行为犯,而非结果犯,但凡被认定醉驾,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情节的轻重、恶劣与否、造成的后果如何并非是认定醉驾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法定要素。

  宿仁训的血液酒精浓度已经超过80mg/100ml,醉驾确证无疑,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机关,在刑事立案后,有责任让其尽快进入下一步司法程序。再说,是否构成犯罪,也不是公安机关说了算,而是要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等待法院的判决。

  很明显,“因公喝酒”纯属从天而降,没有任何法规说“因公喝酒”就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交警自行将醉驾降级为酒驾,并处以行政处罚,有滥用权力之嫌。当然,舆论关注的焦点不仅在于“因公喝酒”的处理结果,更在于“因公喝酒”本身。

  问题还得回到原点。中国酒文化发达,现实生活中,有许多官员喝酒确实是一种“公事”,不便不喝。但说到底,喝酒并非公务的组成元素,它反与公款吃喝关系极为暧昧。作为纳税人,没有多少人会支持官员“因公喝酒”;各级党委政府三令五申地禁止公款吃喝的规定,实际不绝于耳。因此,在“能不喝就不喝,能少喝尽量少喝,不该喝的绝对不喝”的社会共识里,法制对待“因公喝酒”的态度至少是不提倡、不鼓励、不保护。

  用“因公喝酒”作为减除刑罚的条件,恰恰是逻辑颠倒。按照常理,醉驾肯定是要打击的,“因公醉驾”不说罪加一等,至少也该依法执法,避免司法不公。毕竟,领导干部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应当重品行,做表率,模范地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如果嘴里一边喊着严打醉驾,自己却一边醉醺醺地开车,如此既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也伤害了政府形象。

  再说,既然党和政府一贯反对铺张浪费和大吃大喝,司法机关对于狠刹公务腐败和公款吃喝亦是责无旁贷,如果“因公喝酒”免于刑罚,岂不是用实际行动支持公款吃喝了?退一步说,干部醉酒之后完全可以选择代驾或打车,而不是冒冒失失就加入隐形马路杀手队伍。对待一个如此不理智的干部,用“因公”去减轻醉驾之责,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产生的法律效果或社会效果不容乐观。

  ◇ 本报评论员 邓子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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