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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冰:必须对房产税的合法性斤斤计较
来源 中国经济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5月25日 10:56 作者 徐冰
  ■时报时评■本报评论员徐冰
  重庆、上海于今年隆重试点的房产税,终于招致了来自行政部门的质疑。据《财新网》报道,有关部门透露,今年将不扩大房产税的试点城市。同时,由于现在试点的方案与财政部、国税总局按评估值征税的想法有较大差异,很可能在征税体制上出现问题,使得房产税的试点推广存在现实难度。这种认识反映了基于现实的合理性。而尤为重要的是,在相关报道中,我们第一次获悉了来自行政主管部门的对于房产税试点法律依据的不同声音。
  应该说,房产税的计税方式争议,还仅是技术层面的分歧;而其法律依据上的不同看法,则是现行试点方案的合法性悬疑。在相关报道中我们惊讶地得知,重庆、上海试点的房产税,“其依据是‘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但国务院并未发布文件”。无须讳言,法律合法性存在问题,是一个税种的致命要害。“税收法定”,是不言而喻的征税基本要件,舍此,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完全只是口惠而实不至的法治幻觉。
  重庆、上海试点的房产税,从拟议到推出,一直就伴随着合法性的质疑。公共舆论大量的争议,原本以为房产税试点的依据是1986年国务院颁布的《房产税暂行条例》。按照该暂行条例,重庆、上海的试点方案均明显超出授权,将房产税征收范围由经营用房,扩大到了自住房,且在计税方法上做了根本改变。《财新网》报道的最大警醒,就在于让人们沮丧地意识到,此前所有的争议大都偏离了目标。重庆、上海试点的房产税,其依据是“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绝不是什么1986年的那个暂行条例,而“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究竟为何?至今却也语焉不详。
  这实在让人喟叹,究竟要怪自己学习文件不细致呢,还是服膺“法律创新”抑或“挑战法律”的勇气?
  重庆、上海正在试点的房产税,完全是一个“新税”而不是什么暂行条例授权的“旧税”,这使其从根本上存在重大的“税收法定”的合法性问题。该问题不从根本上解决,房产税试点将注定成为历史笑话和中国公众的悲剧。房产税的试点,在房价高涨且得不到有效遏制的情况下,获得了一定的社会基础。但存在一定基础显然也绝不意味着就可以模糊甚至绕过程序正义。而在上海、重庆的房产税已经试点的情况下,当前必须要追问,其所依据的“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究竟是如何表述的——这是判断其合法性与否的唯一要件。
  至今,房产税试点的目的究竟为何也依然是本糊涂账。寄望其降低房价?但试点效果并不明显。希望其为地方政府寻找到稳定的财税来源,以替代土地财政?这种想法幼稚得可笑。以地生财的机制不改变,房产税如何体现其“替代”?旧的不去新的又来,燃油税的殷鉴就在眼前,这种思路下的房产税,只不过是地方财政的又一“开源”。
  暂不奢谈什么“无代表不纳税”,即便在有代表的体制下,纳税也要纳得明明白白。目前的房产税试点,合法性存疑、目的性存疑,其暂时无法扩大到全国绝对是公众的万幸。必须要明确,房产税扩容遇阻,就根本来说,绝不应该是计税方式这样的技术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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