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第一财经日报 |
发布时间: |
2011年04月19日 08:16 |
作者: |
言木 |
| |
言木 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特别要保证司法的独立和公正。 在并不理想的司法现状面前,司法改革仍然任重道远。 此次座谈会上,温家宝总理将保证司法的独立与公正作为中国当前面临的重大发展问题之一。 “目前司法体制还有很多弊端没有解决,比如司法的地方化、行政化、官僚化、政治化。”北京理工大学司法高等研究所主任徐昕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但司法的独立不可能一步到位,得慢慢来。” 今年初,北京理工大学司法高等研究所出台了《中国司法改革年度报告(2010)》,对过去一年的司法改革现状做出了评述。这一年里,刑事证据规则出台、案例指导制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也在逐步推行。但报告的总体评价却并不乐观,“相比上一年,2010年改革步伐更加缓慢,改革的理念趋于保守。”报告中如此写道。 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看来,中国在司法独立的问题上涉及到外部独立和内部独立。外部独立就是法院如何独立于地方党政机关、检察机关、新闻媒体、人大政协;内部独立就是法官独立于行政领导,下级法院独立于上级法院。 而保证司法的外部独立,财政经费的到位一直被认为是保证独立的必要性办法。“2009年,财政部下发了《政法经费分类保障办法》,这个有利于它保持自己的独立。”徐昕说。 资料显示,当年财政部出台办法后,将政法经费划分为“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装备经费和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四大类。其中,政法机关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行公用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中西部困难地区通过中央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予以解决。 此外,办案(业务)经费和业务装备经费则由中央、省级和同级财政分区域按责任承担。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和各类基础设施维修经费由同级政府负担,中西部地区县级、维稳任务重的地区及经济困难地区市级业务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则由中央、省级和同级政府分区域按比例负担,中央和省级政府负担的比例最高可达90%以上。 “这一改革措施还需要很好地贯彻执行。”徐昕说,而眼前没能得到较好执行,也使得它的效果打了折扣。 除了经费以外,法院在人事、事权上受制于同级党委、人大、政府,被认为是影响司法独立的另一因素。陈瑞华在北京大学的一次公开演讲中说,中国是人大领导下的“一府两院制”,由人大任命、监督法院,使得法院独立于人大变得不可能。此外,地方同级党委管同级法院,成为另一大问题。“让省委管全省的法官,不就行了么,这样仍然是党在领导。”陈瑞华说。 而在徐昕看来,司法的独立应先在法院内部实现独立。“比如说上级法院不干涉下级法院,院长、庭长不干预法官办案。如果能先从内部实现独立的话,就能推动司法独立的进步。”徐昕说。 “能够使矛盾得到解决的最基本前提,就是独立的司法体系。独立并不见得一定会公正,但没有独立,就一定没有公正。”北大一位著名法学教授曾经说道,“大致上一个司法健康的国家,能够让绝大部分司法案件得到相对公正的解决。” 始自2008年的新一轮司法改革仍在进行,徐昕所在的司法高等研究所也仍将出具报告。“明年我们将对司法独立进行专门的观察。”徐昕说。而在他们针对2010年的报告中,也表达了对今年司法改革的希望:期待今年司法改革有力地冲击司法体制的痼疾,实现司法体制的实质性变革,从而化解社会对司法的失望和不满,最终迈向公正、高效、权威、独立的社会主义现代司法制度。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