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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浩俊:打击“圈地”不能只把眼睛盯住开发商
来源 经济参考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8月06日 07:47 作者 谭浩俊
     有关土地闲置的问题,早已不是新话题。

  我们注意到,有关方面在闲置土地问题上,所关心的只是积累了大量矛盾的开发用地,尤其是商品房开发用地,而对企业以投资之名闲置的土地,没有给予更多的关心。而事实上,企业以投资名义圈下的土地,数量要远高于开发用地。一个销售收入仅仅只有几十亿的企业,手中控制的土地往往都在几千亩以上,有的甚至高达上万亩。

  很显然,对各种开发用地被闲置和浪费的问题进行调查与清理,是必须的,也是及时的。但是,如果仅仅把眼睛盯住开发商,而不把眼光投向那些依靠工业投资进行圈地的“准开发商”,后果也是十分严重的。更重要的,一旦这些“准开发商”与地产开发商合作,将原本用于工业投资的土地,进行工业地产甚至商业地产开发,产生连锁反应,那么,不仅会对房地产调控产生冲击,而且会进一步加速投资者,特别是有一定知名度的投资者以投资之名圈地的步伐,使耕地遭受更为严重的破坏与浪费。

  相反,与我们相邻的日本,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对占用耕地进行投资与开发,都有严格的规定与界限,严格的成本核算与规划。从政府来说,决不允许企业进行与投资不相适应的土地占用,而对企业来说,也决不进行超越实际投资的圈地,以节约成本。同时,银行对企业滥用土地,也会在信贷等方面予以限制。也正因为这样,日本企业用地都相当紧凑、相当节约,日本的耕地保护也相当出色。

  那么,如何才能解决我国企业滥占耕地、大肆圈地、造成土地大量闲置的问题呢?首先,要强化制度监管。政府要出台更加严格的规定和办法,严格控制企业占用耕地,所有投资项目都要有严格的用地定额,不符合投资定额的投资项目,坚决不予供应土地,或减少土地供应指标;第二,要实行土地利用跟踪。凡对以投资名义获得的土地,如果两年之内投资不到位,就立即予以收回,或收取远高于土地价格的耕地占用费。超过三年以上的,不管有什么理由,均予以收回;第三,要加大信贷监管力度。围绕土地的所有信贷行为,都必须以投资为基础,凡投资不到位或土地占用高于实际投资的项目,银行不予贷款。因此造成的贷款风险与损失,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四,要明确地方政府的责任。地方政府不仅有招商引资的责任,也应当有保护耕地的职责,任何地方都不应当为了争取项目,而给投资者过度提供土地。

  总之,对闲置土地的监管,决不能只把眼睛盯住开发商,还要盯住以投资名义圈地的“准开发商”,从而真正把我国的耕地保护好、利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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