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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淑慧:“绿色证券”需刚性约束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7月20日 07:52 作者 黄淑慧
     □本报实习记者 黄淑慧 
  
  由于发生污水渗漏事故,紫金矿业再次陷入“环保门”。早在2008年2月,紫金矿业就因存在不良环境记录,未能通过首轮上市环保核查,整改后才得以登陆A股;2010年5月,环保部发文通报批评11家存在严重环保问题的上市企业,紫金矿业名列榜首。无独有偶,近日中石油大连新港输油管连续发生6次爆炸,对当地环境造成重大污染,这一项目虽不在上市公司,但同样值得警示。
  公众公司本应承担起更多社会责任,但一些上市公司或大型国企却屡屡挑战公众利益,环保违法成本过低无疑是症结之一。我们建议,在现有“绿色证券”政策基础上,进一步增加对上市公司的刚性约束措施。
  早在2007年,原国家环保总局、证监会就共同推出了“绿色证券”政策,主要包括上市环保核查、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和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三项制度,被称为拉动中国绿色证券发展的“三驾马车”。目前来看,上市环保核查制度效果较为明显,对于拟IPO和再融资的公司,不环保就无法获得通往资本市场或者再融资的“入场券”,能促使企业进行环保整改。但对已经上市的高污染企业,现有政策中“软约束”居多,主要是督察和敦促整改等措施,强制力不够。今年5月,环保部对2007―2008年通过环保核查的上市公司进行了后督察,结果显示有11家上市公司对存在的严重环保问题尚未按期整改。
  与国外成熟市场的投资者注重企业社会责任不同,目前我国无论是机构投资者还是个人投资者,都更多关注企业财务状况,鲜有因为企业环保问题选择卖出股票。比如,屡次陷入“环保门”的紫金矿业被不少公募基金持有。
  为进一步制定针对上市公司的刚性约束条款,相关管理部门应增加其环保违规成本,从而引导上市公司真正成为绿色的、有社会责任感的经济砥柱。
  首先,可以进一步严格上市公司再融资的环保核查制度。首次未能通过核查的公司,经过整改后可以获得再融资机会,而对于多次违规的上市公司,不妨对其关上再融资的大门,令其永久失去再融资资格。
  其次,将上市公司高管股权激励、股份减持等事项与履行环保责任挂钩。环保不达标的上市公司,不予通过股权激励方案,或在一定时期内冻结高管减持,待环保整改通过后再予放行。
  最后,建立重大恶性事故退市制度。在现有的法律政策框架下,企业上市后,即使严重违背环保承诺,无非是整改了事,没有退市风险。今后,在管理好“入场券”的同时,不妨建立“红牌罚下”制度,对于发生恶性污染事故的上市公司,勒令退市。
  如果类似的刚性约束政策得以在我国资本市场施行,高污染的上市公司将面临再融资受挫甚至退市的风险,投资者将“用脚投票”远离这些公司,资本市场将逐步形成注重社会责任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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