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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凤岐:金融创新要求分业监管变统一监管
来源 经济参考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7月16日 09:16 作者 曹凤岐
     由于金融创新的快速发展,而适当的风险管理和风险监管未能及时跟上,致使监管滞后。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外资金融机构大举进入,其中很多金融机构是混业经营,综合优势明显。以我国现有分业监管体制管理混业经营的外资机构和交叉代理的中资机构将会面临不少新的矛盾和困难。随着经济和金融的全球化发展,金融控股公司越来越多地发展为跨境或跨地区的组织形式,而不同的国家或地区的金融机构执行的会计准则并不相同;即使在同一个国家或地区,因金融控股公司经营的业务差别显著,所适用的会计准则也不尽相同。这使得对金融控股公司持续经营的稳定性以及总公司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都受到了影响,给监管机构的监管造成了较大的困难。

  随着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金融控股公司将成为中国金融组织的主要形式。我国目前实行的严格的分业监管体制,很难对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开展的金融业务进行有效监管。金融控股公司下属机构交叉持股导致法人结构复杂化,集团规模大和跨国经营导致内部管理部门层次复杂化,集团业务涉及多种金融业务又使经营复杂化。这种状况,一方面加剧了信息不对称,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外部监管也造成了困难,易于造成监管真空。另外,因涉及多个行业的监管机构,各监管机构的监管目的、方法和重点各不相同。只要在不同的专业金融监管体系之间存在着差异,金融控股公司就可能会采取规避监管的行动,建立一种经营阻力、成本最小的组织模式,从而增加各专业金融监管当局在对相关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过程中的困难。同时,即使每个监管主体能够有效控制各自监管对象的风险,但由于不同监管主体之间信息交换不畅形成的信息阻塞,使得金融控股公司整体的风险状况也难以掌握,也易于出现监管“真空”。

  中国目前实行“一行三会”(即中央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的分业管理体制,总体上是适应现阶段金融市场发展需要的。但存在职责不清、监管重叠、监管漏洞、监管套利、监管成本高和监管效率不高的问题。尤其是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职责不清和监管不到位问题。各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资源共享、协作和合作也存在很多问题。从长远看,中国应当走金融统一监管或综合监管之路,变分业监管为统一监管。建立统一监管、分工协作、伞形管理的金融监管体系。

  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目标应当是,建立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金监会”),进行综合金融管理,负责统一制定我国金融业的发展规划,通盘考虑和制订金融法律、法规,协调监管政策和监管标准,监测和评估金融部门的整体风险,集中收集监管信息,统一调动监管资源。金监会可以针对金融监管的真空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划分各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责范围,协调各监管机构的利益冲突以及划分监管归属等。当然,从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转变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要根据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逐步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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