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景网>新闻频道>财经评论
石翠英:从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说开去
来源 证券日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4月15日 09:37 作者 石翠英
    □ 石翠英
  
  2005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更加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随后,山西、陕西、四川、贵州、内蒙古五个试点省(区)先后成立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标志着由私人资本投资的商业性小额信贷机构在我国开始出现。截至去年12月,中国小额贷款公司达1334家,从业人数14500多人,资金来源达到940多亿元,各项贷款余额超过700亿元。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已达到了一定的规模,发展势头良好。但是,其发展过程中也遇到了不少障碍,尤其是身份上的困惑已经成为制约小额贷款公司进一步发展壮大的瓶颈。

  一、 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定位
  2008年5月,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出台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自此,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取得了合法地位。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从这一规定分析,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应界定为非银行金融企业,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不是银行机构,因为按照央行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依托民间资金,以服务“三农”,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为重点,为农户提供小额贷款的机构,所以它不具有传统银行业所应具有的吸储功能。另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性企业,因为它以营利为目的,经营人民币的放贷业务。目前,小额贷款公司是由央行批准,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法人,没有取得金融许可证。这种身份上的困惑给小额贷款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壮大带来了诸多问题。

  二、 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引发的问题
  1.身份引发法律适用问题
  第一,目前,针对我国小额贷款公司,中国人民银行也出台了不少文件和办法,2007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在贫困地区先行开展发育农村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的试点”;2008年5月,银监会和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2009年6月,银监会又发布《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这些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还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
  第二,从贷款公司提供的业务来看,是“只贷不存”。只提供贷款业务使它不同于商业银行,不适用于《商业银行法》。但是贷款业务本质上又是一种金融行为,又不同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能适用《公司法》。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服务要收取商业利润,并采取商业化的经营方式以实现资金利用的商业行为,也不同于以财政为后盾的政策性银行,不能接受相关的法律调控。
  第三,作为小额贷款公司最为直接依据的试点实施方案只做了一些粗线条的规定,而且缺乏统一性和法律效力,小额贷款公司该享受的优惠政策没有明确,使得小额贷款公司的一些经营陷入既无法律依据又无试点文件支持的尴尬境地。同时另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也没有办法运用有关的法律进行金融维权。

  2.身份引发监管主体问题
  目前,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机构为银监会,小额贷款公司没有取得金融许可证,在法律上其称不上金融机构,所以它不受银监会的监管。在一些试点中,按照“谁试点、谁负责”的原则,由省金融办把权限下放到区县政府。由区县金融办组织并牵头当地发改委、农委、经委、公安局、工商局等机构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而负责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的为当地区县工商局。因此,由试点成立的地方政府各部门联席的管理办公室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但这个管理办公室又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带来监管形式化,造成实际监管的乏力,从而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3.身份引发资金短缺问题
  第一,资金回流困难。按照《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只能以自有资金发放贷款,这一规定的出发点是为避免小额贷款公司出现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违规行为,但另一方面也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正常融资渠道,在民间融资需求量巨大而贷出去的资金短期内无法全部收回的情况下,构成了其发展的资金瓶颈,导致了小额贷款公司后续营运资金不足,资金周转率、利润率降低。
  第二,小额贷款公司的杠杆率(企业资产与资本的比值,比值越大,负债越多)被严格限制在低水平上。小额贷款公司不是商业银行,按照银监会《指导意见》中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这意味着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杠杆最高只有1.5,而商业银行的杠杆率至少为12.5。
  第三,小额贷款公司在资金拆借方面受限。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不是金融机构,不允许其直接从中央银行拆借,也不能享受银行同业拆借与存放的优惠利率。小额贷款公司不进行融资,仅靠现有资本金运作,那很难做大做强。因后续资金不足造成的“无米下锅”,成为当前小额贷款公司最大的困扰和烦恼。

  三、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身份成功转型
  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身份转型应该基于两个根本前提:第一,顺应金融可控,即金融国有化的宗旨;第二,必须充分利用民间资本,因为民间资本潜力巨大,利用国家信用嫁接民间资本的供应和需求,才能实现长期循环。2009年银监会发布《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其实,在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过程中,可以灵活制定政策,不应局限于村镇银行,面对“三农”的可改制为村镇银行;面对城市中小企业、个体户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改制为社区银行。
  一是合理布局小额贷款公司网点。据调查,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在成立之初即勾画了从农村到城市的曲线突围的路径。既然如此,不如在小额贷款公司准入时,合理布局,对县级及农村可以适度放宽准入门槛。让小额贷款公司合理地找到自身的市场空间,展现商业化小额信贷运作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二是政策扶持“以农为主”的小额贷款公司。政府可以加大对面向“三农”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扶持。小额贷款公司开展面向“三农”群体的贷款服务具有很强的社会效应,因而,政府应加大对服务“三农”的小额贷款公司税收优惠、政策服务等方面的支持力度。从而,为小额贷款公司向村镇银行的健康转型开通道路。
  三是灵活规定转制后的产权分配。
  将小额贷款公司变身为由国有资本牵头的实施有限责任的特殊企业法人。表现为国有资本占据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的一部分或者以一定比例持有股本等,小额贷款公司借国家信用保障来吸储。不硬性规定国有资本必须为最大股东,赋予小额贷款公司相当程度的自决权。这无疑极大地激发了民间资本试水小额贷款公司的积极性,对小额贷款公司规范经营、持续稳健发展具有积极的引导和推动作用。
  (作者单位:山东省委党校08党政干部研究生班)
 
 
 
文档附件:
 

 我要发表评论 [点击查看网友评论]
会员代号: 用户密码: 匿名发表:
 
评论注意事项
 相关新闻
·青海提高小额贷款额度力促创业就业 (03-29 09:38)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逾1300家 (03-26 10:33)
·期待小额贷款公司成“跳板” (03-26 10:06)
·印度小额贷款与高利贷在竞争中共存 (03-26 08:48)
·小额贷款如饥似渴 (03-26 07:20)
·俞玮:解除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瓶颈” (03-05 10:12)
·银行银根紧缩小额贷款增长创纪录 (02-01 09:09)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风险拨备制度 (01-26 09:28)
·为中小企业助推一把力 (01-18 14:11)
·小额消费贷款利率是关键 (01-08 09:00)

频道要闻
全景网特色内容
 48小时博客热贴
 论坛精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