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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振华:达成“适当住房权”共识很有必要
来源 新闻晨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3月04日 10:54 作者 苏振华
 

 

  全民关注的住房问题注定要成为两会的焦点话题。身为全国政协委员的某地产公司茅姓老板已放出话来,“房价不能打压,而且也打不下去,本身没有买房能力,就不要来埋怨政府、社会和开发商。”民革中央则向全国政协提交提案,明确建议修改宪法,在《宪法》中增加“国家保障公民的基本住房权”条款,提高国家和社会对于公民住房权的重视和责任。

  茅姓委员的说法算不得新鲜,不过是在重复任志强喋喋不休的一贯论调而已,他很好地代表了他所在界别的立场。但这一说法是不值一驳的。目前中国的房地产市场格局是,经适房和廉租房的供给远不能满足民众的需求,绝大多数普遍民众只能通过购买商品房来获得住房,这是一个基本事实,而在商品房市场上,供给一端土地出让数量是由政府控制的。由于住房是民生产品,关涉到民众的基本生活保障,那么逻辑就应该是,既然政府垄断了土地供给,就应该为民众提供住房保障,现在民众买不起房,不找政府又能去找谁呢?温家宝总理最近的网上谈话其实也明确了这一道理——他指出,本届政府任期内要使房价保持在一个合理的价位,而且政府能把这件事情管好。

  就控制房价而言,目前事实上是由地方政府来最终承担这一职能。鉴于地方政府追求的是经济发展等多重目标,目标之间会有相互冲突,故而,以法定责任的形式明确政府对公民基本住房权的保障,非常必要。

  在国际社会,“适当住房人权”早就被公认为重要的基本人权,适当住房权在如《世界人权宣言》等一系列国际公约中得到明确承认。“宣言”指出,“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确立住房权规范的法律文本固然并没有要求确保每个人都享有华屋豪宅,但是诸如租地使用权的保障、可负担的住房、大众参与对住房资源的控制、有可居住的适当住房等等,都是住房权的题中之义。

  现代社会应该有一个原则,即凡是努力工作的民众都应该有能力获得诸如衣食住行等民生类产品。为什么要确立这一原则呢?原因很简单:倘若民众努力工作还无法获得体面的生活,那么就会对民众不努力工作形成负面激励,这样的社会自然就很危险了。温总理在网上访谈时也表示,政府要让民众过上有尊严的生活,这是政府的基本责任。

  为什么很多中国民众买不起房呢?原因固然很复杂,但我们不妨看一看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马蒂亚·森曾经做过的一个非常经典的研究——他在对世界各地的饥荒进行了详尽研究之后,得出一个基本结论:饿死人的原因并不在于粮食短缺,而是在于人们权利的短缺。由此他提出了一种主张,认为免于饥饿应该是一种权利。如是观之,中国广大民众买不起房,要害还是在于住房权的缺位,以至于很多地方政府对此漠然视之。

  在中国,适当住房权最终须落实到“居者有其屋”,具体应表现为房价在居民可承受范围之内,但是一些大城市高耸入云的房价水平,显然已大大超过了居民的承受能力,当可视之为损害了居民的适当住房权。我国是《世界人权宣言》的缔约国家,在《宪法》或在其他上位法中落实“住房权”并不存在障碍。借两会的东风,在全社会达成住房权这一共识,是一个很好的契机。

  (作者为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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