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近日公布2010年工作要点,提出今年要促进全国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比例4%目标的实现。这一表述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多家媒体以“全国财政教育经费今年有望占GDP4%”为题报道此事,分析人士也给予了乐观的解读。
早在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就提出,“逐步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本世纪末达到4%。”然而到了2000年,这一目标并未实现。2006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也规定,“保证财政性教育经费的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逐步使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4%。”由于今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也是实现“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4%”这一具有法律约束力目标的最后一年,故教育部提出今年要促进这一目标实现,一些媒体和分析人士也据此相信,今年有望实现这一目标。
按《教育法》的规定,1993年《纲要》提出的“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4%”目标,是具有严格的法律约束力的。2000年未能实现这一目标,应该说已经违反了《教育法》,却未见任何部门和人员为此承担任何责任。照此推断,如果今年仍然未能实现上述目标,是否仍然不会有人为此承担责任呢?
在国家财政收入增幅连续多年高于GDP增幅的条件下,只要国家真正贯彻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实现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4%的目标是完全没有问题的。当务之急,教育部以行政主管部门的身份出面“促进”这一目标的实现,当然非常必要也非常重要。但教育部终究只能是参与博弈的一个方面,其他如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部门也要参与博弈。最终,在今年的国家财政预算中,教育经费能分到多大一块“蛋糕”,这个数字能否占到GDP4%的比例,既不会由教育部一家说了算,也不能由发改委、财政部说了算,而应当拿到全国人大的层面上公开博弈。
宪法赋予了全国人大“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之权力。今年,全国人大应当不折不扣地认真行使这两项权力,确保十一五规划提出的“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4%”的目标如期实现。如果届时未能实现,就应当按照《教育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启动问责程序,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否则,谁也不能保证今年能够实现“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4%”这一法定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