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针对使用不正当手段骗购经济适用房的人,《住房保障法》起草人王玉国建议将其入罪,以提高这种行为的违法成本,将其按照诈骗罪论处。
保障性住房是许多买不起商品房的“天下寒士”的最后依托,而作为保障性住房的经适房,却又经常保障了有钱人。这种断送很多人梦想的剥夺行为,很不公平,也非常残忍,理应遭受惩罚。
将骗购经适房入罪,体现了公众朴素的情感诉求。骗购经适房的行为,其实也很符合诈骗罪的情境———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来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经适房与同等条件的商品房相比,差价可能高达数十万。
强调对骗购经适房的无良行为严惩固然没有错,但是要在《住房保障法》中搞出这样的一个罪名,其中又有值得玩味之处。这年头,骗子实在太多,从骗个体到骗集体,从骗单位到骗国家,太多的无耻欺诈行为实在难以盘点。想想发生在住房、教育、医疗、社保领域的“公有物悲剧”,就能感觉到公共资源与福利的可怕流失。如果对骗购经适房的,骗吃低保的,骗租廉租房的,骗用医保的,都要搞类似的“骗购经适房罪”,恐怕公共管理只能掉进“钱穆制度陷阱”的泥潭———新的法律制度不但无法阻止旧制度病症,还可能制造新的弊端。
只要看看这些年各地骗购经适房暴露出的问题就会明白,很多骗购经适房行为本身并没有多少技术含量,只不过是那些有权人伸出强大的“掠夺之手”,扰乱了公平秩序罢了。比如,入住经适房者进行豪华装修,甚至开宝马车,还有郑州126套经适房被市直某机关“团购”,以及武汉经适房“六连号”等超级丑闻。这些都说明,导致经适房骗购现象产生的最重要原因,其实是权力的失范与腐败问题。
这意味着,骗购经适房行为从来也不缺乏规制的法律,只不过是这些制度存在执行难罢了。围绕着骗购经适房的行为,刑法中的诈骗罪、渎职罪、受贿罪等罪名,其实原本都大有用武之地,在《住房保障法》这样的部门立法中谈“入罪”,实在有些越俎代疱,也难以真正承担打击骗购经适房者这样的职责之重。如果不能对为骗购行为一路开绿灯的公权力进行有效约束,骗购经济房入罪也就失去应有的依存。
可见,将“骗购经适房罪”列为一个独立罪名,虽然有很好的立法善意,但实在有些莫须有。殊不知,法律从来不是万能的,生搬乱造的法律更是万万不能的。经适房问题,说到底,还是背后牵扯着复杂的利益博弈与权力腐败,关键就在于能不能下决心拿既得利益集团开刀,对权力腐败行为真正下狠手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