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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云南许霆案” 主动纠错的机制何在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09年12月17日 09:28 作者 王琳
    王琳
  
  何鹏与许霆,在两年前还是两个毫不相干的名字。他们唯一的相似,是都碰到了一台“疯”掉了的ATM机。
  2001年3月,还是云南省公安专科学校学生的何鹏在ATM取钱时,发现仅有的10元余额的后面突然多出了许多“0”。何鹏于是分几天多次在多台ATM机上取了近43万元。另一个“幸运儿”许霆所遇到的,是无论他用卡取多少钱,ATM都只在他的账户里扣1元钱。于是许霆取了171次,取出了17.5万。
  这两个“幸运儿”都不幸卷入了一场“盗窃”之讼。由于ATM机被认定为“金融机构”,他们利用ATM机漏洞而持卡取现的行为也因此被认定为“盗窃金融机构”,且数额巨大。在刑法上,对应的刑期是“无期徒刑、死刑”。这就是两人一审均被判无期的由来。
  如果许霆案是发生在传媒业欠发达地区,那么今天的许霆或许还背负着无期徒刑,他的父亲也将和何鹏的母亲一样,年复一年地走在漫长而无望的上访路上。
  不得不承认,是媒体改变了一切。命运神奇地将两个原来毫无关系的名字捆绑在了一起。许霆案因为媒体的曝光而掀起了一场舆论风暴,围绕许霆有罪还是无罪,罪重还是罪轻,不同职业阶层的人纷纷进言,争议之激烈为近年所罕见。
  这场争议在舆论语境中至今仍无定论。但司法不同于学术探讨,也不同于舆论之争,司法必须要有一个结果。被卷入舆论风暴的司法个案,往往以折中的方案结案。比如邓玉娇之故意伤害(防卫过当)罪名成立,但有罪免罚;再比如辽宁张剑案,刺死暴力强拆者也是被认定故意伤害罪名成立,但判三年缓五年。许霆案的最终结局,是经由重审程序,再次认定盗窃罪名成立,但情节较轻、主观恶意较小,可在法定刑之下判处。因此重审法院在法定刑(最低无期)之下判了五年,并层层报请最高法院核准。5年实刑的结果,较之“无罪说”要重,较之“无期说”要轻,但这却是司法机关所能接受的最稳妥的选择。法定刑下判处及“报请上断”的相应程序,也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许霆案的结果当然不仅仅在于许霆这一个案,它更为类似的个案找到了一个可资启动的程序。何鹏案在很大程度上搭了许霆案这列便车,它甚至被媒体贴上了“云南许霆案”的标签。正是许霆案的宣判,让被判无期徒刑的何鹏看到了希望。于是已服刑7年的何鹏提起了申诉,如今被改判8年零6个月。事实上,这一“云南许霆案”发生在许霆案的七年前。从时间上讲,将许霆案称为“云南何鹏案”才更为准确。之所以“云南许霆案”被埋没了七年,只是因为它当时没有碰上一个传媒发达的城市,又没有一个网络普及的时代背景。
  与其他各地的“许霆”相比,广州的许霆算是幸运的。有没有至今仍未进入媒体视野、因而也就没有进入司法视野的“××许霆案”,还未可知。
  无论从许霆案观察,还是从“云南许霆案”分析,最终的改判很大程度上都源于媒体和舆论的关注。
  但媒体和舆论固然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提请校正司法不公,但却很难涉及不公的根源。中国是个成文法国家,不承认个案的“先例遵循”。
  被动是司法的属性,但纠错却不能是被动的。主动纠错的机制何在?这才是许霆案所触发的最有意义的发问。
  (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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