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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海宁:客户失信银行管 银行“有病”谁来医?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发布时间 2009年10月15日 08:47 作者 冯海宁
  冯海宁
    由于之前个人信用不良记录到底保存多久没有定论,所以信用污点终身相伴的传言曾让不少人惶恐不安。显然,这次关于个人负面信用记录保留时间的明确,不仅打消了公众的疑虑,也规范了银行的行为。相信随着相关征信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中国步入诚信社会的步伐无疑大大加快。
    据相关报道,国际惯例中一般的负面信息保留7年,破产的、特别严重和明显恶意的负面信息保留10年。显然,我国“负面信用7年保留期”参考了国际惯例,由此产生了两种观点:一是认为保留时间偏长,因为发达国家的个人信用体系比我国要好,所以对发达国家形成的国际惯例需要一个适应期;另一种观点认为保留时间太短,对信用意识普遍不高的国人起不到警示教育作用。
    在我看来,信用污点保留时间在参考国际惯例的同时,也要考虑到中国的现实国情,尤其是不能只在污点保留时间上参考国际惯例,更要在征信体系的技术和征信制度完善方面参考国际做法,否则,我们的制度与现实就不配套。比如说,我们的征信系统由于不区分“恶意”与“善意”逾期而遭到质疑,国际惯例中是否也善恶不分?
    美国有《公平信用报告法》来系统规范征信机构行为并保护消费者权益,而我国还没有这样的权威法律。虽然《征信管理条例》即将出台,但与美国的 《公平信用报告法》相比,无论是信息的全面性、完整性还是消费者对其信用信息的知情权等,还有不少差距。我以为,不仅负面信用保留时间要参考国际惯例,制度建设也要向发达国家学习。
    显而易见,我国银行系统建立的征信体系,尽管对诚信社会的建设有着积极意义,同时有助于个人实现交易目的,但其实主要是为银行系统服务,是银行了解个人历史信用记录的快捷渠道。显然,这个征信体系既降低了银行信贷风险,又提高了银行工作效率。由此我们要问,银行掌握着个人信用污点,那么银行的信用污点是否也应该被记录?
    如果说我国个人信用基础有待大力提升,需要记录信用污点来惩罚的话,我认为商业银行的信用污点同样需要进行惩罚。今年2月份,在任由“2月1日起工行房贷利率自动调至7折”的消息传播半个月后,工行却声称暂时不执行这个规定。这不是信用污点是什么?然而,银行却对这样的信用污点抱着无所谓的态度。
    商业银行不守信用一个重要原因是半垄断,相比个体消费者处于强势地位。另一个原因是有关方面没有为银行建立信用档案,信用污点因而进不了信用档案,就对商业银行起不到惩罚的作用。在我看来,在个人信用体系以及企业信用体系日益完善的同时,作为平等交易方之一的商业银行,其信用档案不可缺少。否则,只见银行惩罚消费者和企业,而银行自己却“逍遥法外”。
    在我看来,政府监管部门、企业、个人、银行的信用档案一个都不能少,所有有信用污点的人或者机构都应该受到法律惩罚或者市场惩罚,只有如此,我们建设诚信社会才不会有遗漏有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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