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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光远:力拓案损失惨重源于安全制度残缺
来源 新闻晨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8月11日 07:49 作者 马光远
 

  铁矿石谈判前景依然阴云密布,而力拓案又传出最新的消息:据力拓间谍案的专案组初步查明,除了向内地大型钢企负责人行贿获取商业情报外,力拓驻华代表胡士泰还涉嫌收受小型钢企的贿赂,以帮助他们取得更多铁矿石的进口配额。胡士泰靠此快速敛财,仅价值过亿的豪华别墅就拥有“不止一两栋”。

  国家保密局网站近日刊发的一篇文章透露,力拓的商业行为让中国蒙受7000亿元之巨的损失,这与胡士泰个人财产的膨胀一样,都令人触目惊心。很显然,在胡士泰等人的眼里,中国俨然已经成为其大发横财和兼为力拓刺探情报的乐土。而这种“公私兼顾”背后折射的,则是国家经济安全意识的淡薄和经济保密制度的残缺。其实,力拓案不过是冰山一角,如果把其他各行各业的类似现象一起统计进去,损失之大,可能超乎想像。

  近年来,国外机构、跨国公司通过各种手段向政府机关、行业协会、大型国企等单位行贿和寻租的方式可谓五花八门——要么资助国内的专家或者行业协会搞所谓的课题研究,要么邀请一些掌握国家经济数据的官员到他们所在的机构任职或者在其举办的论坛上发表演讲,要么直接培养内鬼打入一些关键领域的内部,而巨额行贿更是他们惯用的手段。所有这些以各种名义实施的活动的背后,则是公共政策的泄密或者经济领域关键数据的悄然流失。

  经济领域国门大开、损失惨重的根源不外乎三点:其一,经济安全意识非常淡薄。在我国转型期,重大政策频出,相关的保密措施却十分有限,一些“近水楼台”的专家往往以炫耀的心态将其预先获知的政策消息在一些非公开场合透露,使得泄密频频;其二,保密制度残缺。我国关于经济安全的相关法规基本处于空白状态,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保密法》草案,对于经济安全保密的范围、措施亦没有设置相应的条款;其三,惩罚力度畸轻。在中国的《刑法》中,除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和商业贿赂罪及间谍罪之外,既没有专门针对跨国公司腐败行为的罪名,也没有专门针对窃取国家经济机密的间谍行为的具体治理条款,从而导致跨国公司严重的腐败行为根本无法可依。而近年来爆发的一系列跨国公司的行贿案例,如美国朗讯公司行贿案、西门子公司行贿案、雅芳贿赂门事件等,只有在中国才没有被重罚。

  就法治的角度而论,力拓“间谍门”给中国完善经济安全方面的立法敲响了一记警钟,触及了中国经济安全的软肋。我国在重大公共政策制定、国际贸易谈判等领域如何用制度堵塞泄露重大经济机密的各种渠道,确保国家的经济安全,已经成了一个不得不立即提上日程的重大议题。

  由此,笔者提出如下几点建议:一要在《保密法》里列入保护经济机密的专门条款,对跨国公司窃取中国经济政策、产业关键数据的行为进行法律上的界定,以免在处理的时候找不到对应的法律条款;二要制定专门的《经济安全法》,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定义、保密范围、机构设置、惩戒措施进行明确的规定;三要加重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成本,对于以盗窃、利诱、胁迫等行为窃取商业秘密的行为,要在加重刑罚惩治力度的同时,强化民事赔偿和行政责任,特别是要借鉴国外的相关条款,对违法者处以巨额罚款;四要尽快制定专门针对跨国公司的《涉外反贿赂法》,对跨国公司扰乱我国行政秩序的行贿和寻租行为给予严惩,避免我国成为跨国公司犯罪的乐园。

  (作者为中国社科院政府政策系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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