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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俊生:分析师“免责条款”是保护不正之风?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发布时间 2009年04月15日 09:18 作者 周俊生
  周俊生
    近日,有媒体对证券分析师的投资报告提出质疑,揭开了流行于这个领域的“潜规则”盖子。
    这篇报道罗列了投资报告中的种种怪相,其中有一个是在投资报告的末尾,都会附上一条“免责条款”。不管出自哪一家券商,这条内容都是大同小异――“报告中的内容及意见仅供参考,不构成对所述证券买卖的出价或询价。我公司及其雇员对使用本报告及其内容所引发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概不负责。”
    这条“免责条款”,事实上给证券分析师们提供了一顶铁打的“保护伞”。他们可以自由地指点股市,即使其投资建议和市场的实际表现差别很大,即使投资者因相信其报告而出现重大投资失误,分析师既不必为此感到不安,更不可能承担什么责任。当然,如果分析师为了某种利益需求而在投资报告中故意降低或抬高某个股票的投资价值,除了个别因行事不慎而“穿帮”者以外,绝大多数分析师也由于这个“免责条款”的保护而相安无事。
    现代经济社会是一个法律社会,其起码的一个要求是权利与义务必须对等。而证券分析师们享有了发表投资报告的权利,并以此作为他们的职业,却不必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这条“免责条款”不仅在法律上找不到任何依据,在实践上也为分析师们可能的“售奸”行为打开了方便之门。
    中国股市与国外股市有一个很大的不同之处,那就是个人投资者人数众多,在市场上占的比例很高。尽管管理部门一直在积极引导个人投资者参与基金投资以减少风险,但由于信托理念在中国民间尚未普及,老百姓在涉及金钱利益时仍喜欢亲历亲为。而个人投资者参与股市又有一个难以克服的劣势,这就是资金力量薄弱,信息渠道狭窄,因此他们进入市场更多地具有跟风的性质。这种市场格局决定了分析师的投资报告很有市场,中小投资者渴望从这些报告的字里行间了解到市场信息,捕捉到有投资价值的股票。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管理部门加强对证券分析师的行业管理,这无疑是很有必要的,但这种管理不应是给某些人以特权,给他们提供某种方便。“免责条款”的存在,保护的只是没有水平的“南郭先生”和某些利用报告欺骗投资者的违法分子。
    管理部门应当正视分析师投资报告“免责条款”存在的严重弊病,采取有效措施堵住这个漏洞。简单地说,也就是必须去除这个并没有法律依据、类似霸王条款的“免责条款”,以体现市场法律的严肃性。
    这实际上就是要求提高分析师的法律责任意识,让他们的权利与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挂上钩。这样做一方面可以提高投资报告的质量,让一批“南郭先生”无法在这个队伍中生存,使投资报告真正对投资者能够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另一方面,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投资报告中夹带私货的违规行为,有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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