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深圳商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4月14日 10:41 |
作者: |
刘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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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媒体披露了上交所最近发布的一个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把接受采访和机构调研的情况书面报告交易所,并向公众公开。上交所在相关通知中称,此举是为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确保所有投资者平等获得同一信息。 毫无疑问,上交所是善意的。只要是维护市场公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出发点即具备天然正确性,但是,如果相关规定只是诉求正确却难以实现,同时要增加麻烦和成本,缺乏应有的价值和意义。 信息披露应该遵循什么样的原则,在现有法规中已有明确规定。对上市公司进行采访和调研是一项日常业务,其中与信息披露相关的问题,都应该遵循现有法规。上市公司相关人员只要遵循相关规定,即不会违反信息披露原则。 现实的情况是,某些上市公司高管在接受采访或调研时,确实存在违规披露信息的问题。出现这种情况可能有两方面原因,一是部分高管对信息披露现有法规把握不够或并未严谨对待;另一个原因,是明知自身行为涉嫌违规,但出于利益等因素考量,有意把不该披露的信息透给采访者或调研者。 如果是第一种情况,则需要监督上市公司高管的所有公开言行,发现其存在违规披露,对其进行处罚,同时,强制培训使之对信息披露规定有全面充分认识。应该说,中国证券市场经过这么多年发展,真正对信息披露严肃性缺乏认识的高管并不多,但为什么还会有违规披露的事情发生呢? 更多的情况可能是,存在某种关联利益,导致上市公司主动向采访者或调研者透露重大信息。这种情况实际上是刻意违规行为,高管并非不知,而是故意为之。发生这种情况,靠上市公司向交易所提交相关的情况的报备能解决吗?显然,如果上市公司高管因为关联利益刻意违规,不可能把真实情况报告给交易所并公之于众,交易所的要求完全可能落空。除非,真有愚蠢到连信息披露违规界限在哪儿都闹不明白的上市公司。 交易所的相关通知称,将根据上市公司报备的采访或调研情况,对采访或调研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证券交易情况进行重点核查。也就是说,机构或个人去某家上市公司采访或调研后,如果在市场上参与相关公司股票的买卖,有可能列入交易所的监管范围。 这一条看上去很严厉很具体。但是,媒体和机构采访、调研上市公司是正常职务行为,换句话说,一个机构如果不去上市公司调研,或专业媒体不采访上市公司反而可能失职。正常的调研、采访之后,对某个公司是否具备投资价值做出判断,并传递给服务对象,正是机构和媒体应该做的事情。 在这里,机构和媒体没有任何错误,如果他们获得不该获得的信息,只能怪上市公司未能严格履行信息披露规定。除非,他们与上市公司合谋渔利。真如此,交易所和公众就更别指望他们会如实告知幕后交易的细节。 很多时候,人们在评价某项新措施和规定的时候,只注意其是否“正确”,而忽略操作性和实际作用。那些看上去“正确”的新措施容易让制定者免责,至少体现制定者“又干了一件事”。但是,如果这个规定没有实际操作的价值,这种规定不如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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