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郁晓:我们该“重点保护”什么
来源 人民日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4月02日 09:42 作者 郁晓
 
  近日,一些媒体报道了河南民权大沙河砷污染事件。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一事件中,造成污染的企业成城化工有限公司是受到“重点保护”的企业,不经县里批准,所有执法部门都不准到企业检查。这是造成大沙河砷污染的一个重要原因。

  近几年,一些地方为了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外来投资,对有发展潜力、贡献大的企业予以“重点保护”。但是,许多时候,这种临时性的保护措施,不仅没有改善当地投资经营环境,反而给社会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像造成砷污染的这家企业,每年仅给民权县财政贡献上百万元,而治理污染的投入已高达数千万元。这些巨额损失往往要让社会来埋单。

  有“重点保护”的企业,自然就有“少保护”或“不保护”的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是明显的不公平待遇,可能会造成未受保护企业遭受更沉重的负担和干扰,增加更多经营之外的成本。该办的事情办不成,不该收的费用也要交。这几乎相当于默认一些政府部门对未保护企业的违法行政行为。

  而有些受到“重点保护”的企业,不仅拥有特殊待遇,还可能会超越于法律监管之外,进而损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近几年发生的一些矿难、环境污染、食品安全事件,不少都发生在“重点保护”企业。

  因此,保护是对合法经营企业的保护,是依法的保护。目的是让企业的合法经营不受乱收费、乱摊派等行为的滋扰,保证企业在较为宽松的环境下生产和经营,而不是一进入“重点保护”范围,就能凌驾于法律法规、社会道德之上,可以污染环境、破坏资源、违章开采、偷税漏税、欺诈消费者等,而不受惩罚;保护应当是对所有企业的保护,而不是局限于一些纳税大户,漠视更多的中小企业利益,这是对市场环境的破坏;保护是对整个投资环境、经营环境的保护,是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是让所有守法的企业和个人都不受干扰。不是仅仅保护了一些企业就万事大吉了。

  应当承认,目前许多地方投资环境、经营环境不尽如人意,各种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等屡禁不止,给企业增加了不少额外经营负担。但解决这一问题,仅仅依靠对一些企业“重点保护”无异于舍本逐末。近几年,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中,一些地方已经对“重点保护”企业主动摘牌。但仍有一些地方以推行此类政策为政绩,以挂牌保护为工作抓手。

  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也是法制经济。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尤其需要规范政府行为,转变政府职能,减少一些审批,减少一些干预,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让所有的企业,所有的经营行为都能一视同仁地受到保护,同时受到监管。不能为了一时的财政收入就背离科学发展观,更不能为了一时的发展就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这是政府工作的职责所在,也是改革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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