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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最高法致力保障独立裁判令人期待
来源 新闻晨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3月27日 11:28 作者 王琳
 
    最高人民法院高调发布了《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这也是十七大部署开展新一轮司法改革以来,首个公布的具体改革纲要。在本轮司法改革中,最高院将牵头实施12项改革任务。其中最受关注的维护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方面,“三五纲要”明确,将“研究建立对非法干预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办案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研究建立违反法定程序过问案件的备案登记报告制度,加大对不当干预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纪检监察力度,同时完善惩戒妨碍人民法院执行公务、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 ”

    “三五纲要”的制订历时两年,能列入纲要中的改革,对应的都是非改不可的现实。以上表述中的“非法干预”、“违法过问”、“不当干预”等,正是导致司法不公、司法不廉的主要因素。这些反法治行为若不予以遏制,司法独立裁判若不能得到保障和张扬,司法公信就无从建立。

    作为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恪守的法治之基,司法独立裁判的基本含义在于:司法官在履行其职责时,只服从法律,不受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影响或干扰。20世纪初,已成为“世界政治文明重要组成部分”的司法独立,开始传入正处于水深火热中的中国。在上世纪上半叶,司法独立虽多次被写入宪法,却从未得到真正实现。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宪法 (1954年宪法),也以大智慧和大气魄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 ”然而好景不长,法律虚无主义的盛行很快就淹没了 “54宪法”的这段经典表述。

    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最高法院先后颁布了两个五年纲要,可以看出,以“去地方化”和“去行政化”为取向的改革举措蓬勃兴起,司法官的“同质化”和“精英化”也因为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推行而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应当承认,司法受制于行政的现状在法院系统零敲碎打的改良中并未根本扭转。 “三五纲要”也坦承,经过“一五”、“二五”改革,人民法院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有了一定的发展完善,但是与日益增长的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

    独立裁判是“司法”之所以成其为“司法”,并最终达成公正的前提与底线。1985年11月29日通过的联合国《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甚至将“司法独立”原则确立为对各国司法的最低限度要求。这一国际司法文献特别强调:各国应保证司法机关的独立,并将此原则正式载入其本国的宪法或法律之中。司法机关应不偏不倚、以事实为根据并依法律规定来裁决其所受理的案件,而不应有任何约束,也不应为任何直接间接不当影响、怂恿、压力、威胁、或干涉所左右,不论其来自何方或出于何种理由。

    在我国,司法机关一方面享有与行政机关同等的法律地位,一方面却又长期沦落为“政法机关”的下位概念。在法律上,司法是人大之下行政之外的司法,是国家设在各地的司法;在实践中,司法却成了人大之下行政之内的司法,是一个人、财、物均依赖于地方行政的司法。司法独立不彰正是渊源于此。

    司法改革近年来因触及体制层面而陷入了步履维艰的困境。故而继十六大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后,十七大又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深化”的内容,正是要还原司法之所以成其为 “司法”的底线,即“保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三五纲要”在具体的制度层面落实独立裁判,引人暇想也令人期待。

    马克思说过:“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

(作者为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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