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深圳商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3月27日 11:19 |
作者: |
刘克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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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协借屏蔽投诉信息来向有关企业收取会员费,达到敛财的目的,这样的新闻是“后有来者”,“欧典地板事件”最为典型,中国消协鼎力吹捧的金牌竟是子虚乌有的假洋货,诚信公信力大为降低。再比如陕西省延安市区一些商户在未获取通知的情况下突然被消费者协会收取了会员费,“入会应该是我们自愿的吧,我们压根就没有申请加入过。”还有各地消协举行的品牌评比、黑名单上网等等。消协的行政色彩日益浓厚了,谋求不正当利益的新闻也屡见不鲜。 作为民间组织,本没有权力寻租的可能和机会,但消协却不然。近年来,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消协的权威性凸显。更重要的是,由于它不是政府一级部门而有“类政府”功能,对政府有约束力的法规政策往往能够规避,权力扩大而又缺乏相应制度制约,就会发生可以预见的权力失范和寻租。想到了全国牙防组事件,一方面有作为行政职能的“权力影子”进行“权威”认证,同时又以社团组织的名义坦然地接受口香糖和牙膏厂商的长期资助,“左手拿印章、右手接钞票”,这样的消协如何能让消费者放心? 一个牙防组倒下了,“牙防组思维”却反而得到各种变形扩张。原国家审计总署署长李金华说,“一个中央政府部门下属单位就有100多个,既有儿子部门、孙子部门,还有重孙子、重重孙子部门,三五个人就成立个部门,挂个牌就收费”。个中现实正是“牙防组思维”的写照。 我们不否认消协对消费者维权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认同消协的积极作用的同时,更要对这种“类政府”机构进行必要的约束。办法有两个:行业协会的权力不能没有边界,消协可以履行行业提醒的责任,但不能执行行政处罚,因为不是执法主体,不具备执法权;不能进行认证和产品推荐,因为不具备权威性。其次,对消协的监督和制约也应该提上日程,就像行政权力需要约束机制一样,各种司法监管和群众监督也应为消协戴上“紧箍咒”。《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消费者组织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应该依法对消协实行权责统一,用法治堵住消协权力寻租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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