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深圳商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3月27日 11:18 |
作者: |
李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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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李迩 今天话题:日前,广州市中级法院向媒体透露了曾经轰动一时的广州市政府采购窝案判决结果,包括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原正副主任张以权、陈建科在内的多名涉案人员全部被判处缓刑。然而,让人意外的是,部分涉案成员在缓刑期间竟已重新任职,到他们“自己的地盘”上的一些民营招标代理公司担任顾问、董事职务。读者在讨论中认为,落马官员在服刑期间就进入利益关联企业担任高管是赤裸裸的利益套现,我们在严惩腐败分子的同时,更应该斩断他们与关联企业的利益输送链条,并在制度设计上防止官员权力期权化和套现。 重新上岗是赤裸裸的套现 省略号(深圳网友)因为采购窝案7名官员被判缓刑,下马却不下岗,换个“马甲”,继续在自己的“地盘”上大做招标采购的营生,着实是让普通老百姓跌破眼镜。不难看出,这些企业聘请落马官员的原因无非有二:一是曾经受过他们的“关照”,现在是回报的时候了;二是看中这些落马官员丰富的人脉资源,希望他们能帮助企业“拓展”业务。 许朝军(河南读者)之所以发生落马贪官的利益套现现象,一个根本的原因就在于查办贪官贪污腐化案件时,只注意了当事的处理,而没有对其衍生利益链进行彻底清除。如果对当初因贪官个人行为形成的利益现实进行清算,该没收的没收,该处理的处理,自然就不会出现个别被贪官关照的现象了。 梅广(湖北读者)被判处缓刑的部分落马官员在利益关联企业重新任职,这至少说明两个问题:一是相关部门对违规违法官员的责任追究力度不够;二是对涉案企业缺乏法律约束。要防止落马官员利益套现,必须双管齐下。首先,要加大对腐败官员的惩罚力度,使其彻底失去利益套现的机会和条件,以儆效尤;其次,要提高政府采购准入门槛,将涉及窝案的企业一概纳入“黑名单”,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涉足政府采购行业。 放纵利益套现增加反腐成本 理言(四川读者)我认为法院在审理广州市政府采购窝案时,有重罪轻判、罪罚不抵之嫌,对腐败分子没有足够的打击力度。该案的整体轻判,让涉案人员在刑罚、刑期上占足了便宜,这就加重了他们“重出江湖”利益套现的侥幸心理,同时,更加重了社会反腐败成本——影响了社会公众反腐败的积极性和信心。 殷建光(河北读者)采购窝案犯罪分子既然已经犯罪,而且还判刑了,就应该把他们清除出采购圈。然而,事实是,他们竟然在自己曾经管辖,曾经“犯事”的地盘新生了,甚至有的还当了执行董事,这样的现象,实在让人惊骇!这说明我们查处窝案,没有查处出问题的根源,这些人生存的土壤还在。说实在的,发生采购窝案不可怕,可怕的是,查处不严厉,不彻底,不能真正起到震慑作用,这样的查处不但没效果,而且还会让后来者胆量更大,行动更猖狂、更放肆。 刘春(深圳读者)《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明确规定: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违反此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见,制止广州落马公务员在关联企业重新“上岗”并非无法可依,而是一些部门执法不严罢了。 以制度防止权力期权化 马廷刚(山东读者)如何防止官员利用自己在职时的权力影响形成权力期权?关键在于合理的制度设计。我不由想起香港的梁展文风波。曾任香港房屋署署长的梁展文,退休一年后,准备到香港新世界公司担任高管,即广受“利益输送”的质疑。这是因为,作为第8级首长级人员的梁展文若想从事外接工作,必须经过1年的禁制期和3年的管制期,当地通称“过冷河”。在此期间,不论他所从事的工作有无薪水、全职或兼职,均须事先获得公务员事务局批准。他的申请被批准时,还附加了4项限制条件,将其工作范围严格限定于内地事务,而不能与公司的香港业务有涉。在如此清晰、严格的制度设计下,他能像广州的落马官员一样在“自己的地盘”上的公司担任顾问、董事职务吗?严格完善的制度设计,公开透明及时的舆论监督,才是防范权力期权化和套现的良药。 你说我说 请您开口 话题预告:近日,北京市人口计生委主任在电台访谈节目中透露,富人超生将按其收入缴纳社会抚养费。理由是: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超生属于违法行为。如今社会上名人、富人超生现象严重,群众反映强烈。该市有关部门将争取今年制定文件,对名人、富人这一人群作出特殊规定,以上一年度的收入为标准,征收比普通收入家庭更高额的社会抚养费,并将制定其收入测算方式。无独有偶,《湖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和终止妊娠保证金收取退还管理实施办法》近日公布,办法大幅提高了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您觉得超生罚款以收入为标准合适吗?您认为这个办法能收到惩戒效果吗?您对杜绝超生现象有何建议? 本栏目园地开放,欢迎您就预告的话题表达观点或提出建议,更欢迎话题涉及的业内人士和专家参与。本栏目投稿邮箱:sby@szed.com。并请简要注明您的职业或身份。本栏目已开通短信便于您参与互动,您可以编辑短信发送至08718560(移动)或8718560(联通)发表您的意见,收费为0.5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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