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金融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2月27日 14:04 |
作者: |
宋晓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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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正式加入WTO的一个重要结果,就是中国对外经济的核心部门———金融业的开放。金融业开放的后果涉及到很多方面,本文只探讨对汇率制度的影响。仅就这一问题,现在亦有些不同的看法。尤其是GATS(即服务贸易总协定)到底会不会通过对资本流动的影响,进而影响到我国的汇率制度呢?其实,GATS对我国人民币汇率制度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紧密相关的两方面:一是GATS下的金融服务自由化对人民币自由兑换的影响;二是GATS对我国所选择的汇率制度的影响。 分析GATS和人民币自由兑换的关系,不可避免地要对最基本的两个术语进行比较,这就是金融服务自由化和货币兑换资本账户自由化或称货币资本账户自由兑换。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逐步减少和消除各种金融服务的贸易限制和贸易壁垒,使金融服务贸易活动逐步实现自由化。其实质是为了达到金融资源全球配置的自由化和最优化。而资本账户自由化主要是为避免对资本项下跨国界的交易及与之相关的汇兑支付和转移的限制。而资本流动的自由既包括成员国间的直接投资与结算,也包括彼此间的各种证券交易和商业信贷。两者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它们分别属于不同的国际组织管辖,因此,成员国在这两个问题上承担的国际义务是不同的。另外,金融服务市场的开放与资本账户的开放,并无要求同步进行。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这两者之间的内在联系,金融市场的开放,客观上要求相应的资本自由流动和货币的自由兑换。 GATS影响我国汇率制度目前对汇率制度的安排是由从事国际货币合作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从事国际贸易合作的世界贸易组织(WTO)这两个组织共同完成的。GATT(即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5条规定了这两个组织的协作机制。 对于资本项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简称协定)第6条第3节规定,成员国可以对国际资本转移采取必要的管制。因此,在资本流动方面,基金组织只要求成员国取消经常项目下的外汇管制,对于资本项目,成员国无须基金组织批准,仍可实行管制。 基金协定允许成员国在第8条和第14条之间选择,无论选择接受哪条义务,都不违反国际规范。我国在1980年加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时,考虑到国内的实际情况,选择接受了第14条过渡性安排制度。既然我国的汇率制度有着充分的法律依据,那么,理论上来说,何时选择第8条款完全是我国国内金融政策之事。但众所周知,我国自1994年1月起,开始在汇率制度上进行了全面改革,包括实现汇率并轨,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度;建立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改进汇率形成机制等等。这次改革,实际上使我国向“第8条成员国”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具体来说,使我国符合了“第8条成员国”义务中的第三节,部分满足了第二节要求,第四节尚不能满足。到1996年,我国正式宣布实现经常账户项下人民币自由兑换。 虽然此次改革是在我国全面推进市场经济的战略层面上考虑的,但我们不能忽略当初在恢复 GATT的谈判中,其他缔约国对我国汇率制度所施加的强大压力。例如要求我国实现经常项目上的自由支付;取消歧视性货币安排和实行单一汇率制等。那么,在WTO的框架内,有关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GATS协定,又会对我国的汇率制度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 从GATS有关规定中可以看出,金融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对国际资本流动的要求,是和服务的提供方式有关,跨境支付所要求的资本流动程度最高,需要成员承诺资本流入流出,而对商业存在,则只要求与建立商业存在相关的直接投资流入。 从总体上看,我国现行的资本流动与外汇管理框架,基本上能够适应我国对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承诺,对一些资本流动进行控制,也不违反WTO服务贸易协定的相关规定,对承诺的执行也不构成障碍。 虽然我国现行的资本流动与外汇管理制度并不与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产生冲突,但后者对资本流动还是会产生多方面的影响。影响首先来自资本流动规模的扩大;其次,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对资本流动的稳定性也会产生影响,货币当局将比以前更难准确掌握国际资本流动的信息,特别是对信心稳定至关重要的外债情况。 我国现行汇率制度面临挑战我国所实行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实质上是一种钉住汇率制,在资本自由流动的情况下,将面临非常严峻的挑战。自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以后,各国相继选择了自己的汇率制度。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经济学教授保罗·克鲁格曼在1999年提出了“三元悖论”理论,概括了世界各国的金融发展模式。“三元悖论”认为,开放经济体系中,货币政策独立性、汇率稳定性和资本自由流动性三个目标中只能达到两个,不能同时实现。其中,选择货币政策独立性和资本自由流动,放弃汇率稳定,这是目前美国等发达国家及一些金融危机发生后的发展中国家选择的模式;选择汇率稳定和资本自由流动,放弃货币政策的独立性,这是我国香港地区、南美及欧元区国家选择的模式;选择货币政策独立性和汇率稳定,放弃资本的自由流动,这种模式以中国为代表。在我国的这种汇率安排中,有一个很重要的前提,即资本流动的严格管制。 但随着资本管制难度加大和资本流动的不断增加,继续坚持稳定汇率政策和独立的货币政策的难度也在增大。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内外均衡调节的矛盾:从国家利益出发,中国不可能为保持汇率稳定而放弃独立的货币政策。看来最好的选择就是要改变汇率制度;2、资本项目下的外汇管制难度将越来越大;3、爆发货币危机的可能性增大:长期维持人民币同美元的固定比价是不切实际的,必然会使名义汇率同实际汇率相背离,并由此诱发货币危机。 由此可见,GATS之下金融服务贸易的完全自由化并不要求资本账户的完全开放,所以,履行我国金融服务开放承诺,并不会与现行资本管理制度产生很大冲突。但是,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对资本流动的影响也是客观存在的,如对资本流动规模的影响和对资本流动稳定性的影响。通过这些变量,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对我国的现行汇率制度产生了不得不面对的挑战。对我国来说,放弃货币政策的独立性是不可能的。因此,从钉住汇率制选择合适的时机,过渡到真正由市场供求决定的浮动汇率制,就是我国的最佳选择。(作者单位: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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