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每日经济新闻 |
发布时间: |
2009年02月12日 08:41 |
作者: |
冯海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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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海宁
国务院日前就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下发通知。通知要求:企业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同时,把控制失业率纳入地方官员政绩考核。
其实,国务院此次通知中的企业裁员程序,《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早有明确规定。在笔者看来,国务院重申这一法律条文有特别的意味,这既与当前全球性的裁员潮有关,也与我国一些地方政策性限制企业裁员有关。
受到全球金融危机蔓延的影响,我国不少企业遇到困境,特别是出口企业。根据海关总署2月11日刚发布的数据显示,从去年10月份起,受外需持续萎缩影响,我国出口增幅明显减缓,甚至11月、12月还出现了负增长。产品订单减少,产品市场萎缩,有些企业不得不通过裁员降低成本。
在这种情况下,在应对企业裁员时,我们的一些地方政府往往缺少理性,限制企业裁员。比如,山东省为了避免区域性、行业性的大规模减员,规定企业一次性裁员40人以上,须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才能执行。
因此,在笔者看来,国务院重申企业裁员的法定程序,有多重意义:一是一些地方政府把规范企业裁员变成了限制企业裁员,此举可以纠偏。现代政府讲究的是依法施政,任何超越法律规定、违背市场规律的行为,无论对政府还是对企业对市场来说,都是有害的。二是强调企业遵守法律,保障职工合法权益。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显然这样才能保障职工的权益。三是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而言,意义是强化主管部门对企业裁员的监督职能,不仅有责任依法监督企业裁员,更有责任提高就业率。
尽管《劳动合同法》有明文规定,国务院再次发文强调,但是,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很多法规到了企业那里,很容易被变通了,某些企业或许会绕过法规进行裁员。比如,相关规定是 “企业裁员20人以上须经过一系列程序”,因为没有说明是累计裁员20人以上,还是一次裁员20人以上,企业就可以通过多次裁员来回避,可以只裁19人,或者一个一个地裁;再比如,企业可以通过放无薪长假造成事实裁员,又或者通过调整工作岗位、改变考核方式“逼”员工辞职等。
在这里,笔者想就如何监督企业裁员提几点个人看法:一是要修补法规漏洞,不给企业主钻空子的机会。比如,不只是“企业需要一次性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要提前上报,累计裁减人员20人以上也要列入上报范围,一个一个地裁也要记录在案。二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发挥好工会、职工和舆论的监督作用,对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行业,比如出口加工类企业,或者经营不善、员工人数多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督;对企业裁不裁员,裁了多少,要心中有数。
此外,政府相关部门还要做好服务工作。在呼唤企业加强社会责任心、树立企业主依法裁员意识的同时,更要加大对企业的扶持力度,为企业发展提供融资担保、信息等服务,帮助企业解决技术改造等问题。只有企业成功转型,提高了产品竞争力,才能吸纳更多人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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