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每日经济新闻 |
发布时间: |
2009年02月11日 08:09 |
作者: |
刘克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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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克军
初尝消费券“甜头”的杭州市,正考虑继续深化消费券的拉动效应。杭州市委书记王国平提出了一个设想:“书记、市长带头,到1万多名公务员,有可能的话,再到国家拨款事业单位,大家的工资及福利,要切出5%到10%,以消费券的形式发放。”
(2月10日《都市快报》)
特殊时期,杭州市发放消费券拉动消费的做法“是可行的选择”,其效果也已经显现。但是,这种拉动消费的方式,只能停留在刺激和福利消费层面,而不能演变为逼迫和强制消费。如果把公务员工资及福利的5%到10%,以消费券的形式发放,不仅涉嫌逼迫消费,而且违反劳动法关于工资发放形式的规定。
之前,消费券之所以能在杭州市拉动内需方面立下“汗马功劳”,是因为那些消费券是政府补贴给困难群体和普通市民的,这些消费券没有掺杂任何其他因素,都是无偿发放的。这部分人有迫切消费需求,自然会将消费券用于消费。如今,给公务员发放消费券,并非无偿发放,而是作为他们工资的一部分,且消费券的使用范围同样是有一定限制的。这样一来,不管他们暂时有没有消费需求、有没有在指定范围消费的需求,都必须拿这些工资换来的消费券去指定的地方消费。这对那些工资可能不高的基层公务人员而言,是一种压力和负担。
当然,也有人会说,公务员总需要消费吧,让他们以实际行动与普通百姓抱团取暖、共渡难关,也是支持经济发展。是的,但这需要一个前提,那就是尊重绝大多数人的意见。无论经济形式多么严峻,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消费都是自由和公平的,所有人(包括公务员)都有消费的自由和在哪儿消费的自由。政府采用“一刀切”的方式,用消费券发工资,要求大家去消费、去指定的地点消费,不仅干涉了消费者的消费自由,同时也不利于市场的公平竞争。
还有一点需要指出的是,王国平书记的这种提议是法律所不容的。劳动法第五章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工资应该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也就是说,公务员及其他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也应该完全按照法律,以货币形式发放,而不能代之以消费券或其他实物。
事实上,让消费券真正惠及那些有迫切消费需求而又缺乏消费能力的群众,才是消费券的理想归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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