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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宝“剩男剩女”现象不全因现行人口政策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1月19日 09:15 作者 林宝
    当前,我国大龄青年的婚姻问题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并由此引发了关于“剩男”、“剩女”诸多讨论,有人将其归因于我国人口政策,认为是人口政策导致了出生性别比偏高,进而引起了婚姻市场的供求失衡,并认为人口政策的调整是解决“剩男剩女”问题的关键。实际上这种看法失之偏颇。
  “失婚”未必因“过剩”
  “剩男剩女”现象古已有之,并不是近年才出现。有了婚姻就会有“剩男剩女”,就好像有就业就会有失业一样,是一种很正常的社会现象。之所以现在突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还是因为“剩男剩女”数量(或比例)已经超过了一个正常的限度。有经济学家将失业人口称为劳动力市场的蓄水池,实际上未能进入婚姻状态的适龄人口也是婚姻市场的蓄水池,是婚姻市场的正常组成部分,当这部分人的比例(我们也许可以称之为失婚率)像失业率一样在正常范围内时并不值得大惊小怪,但是一旦它超过了正常范围,就会带来严重的问题。
  出现“剩男剩女”问题有总量和结构两方面的原因。总量原因是指在婚龄阶段男女比例失调,在当今中国的直接反映就是男多女少,这与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有直接的关系。所以,总量原因造成的“剩男剩女”问题基本上是一个单向问题,是有部分男性在婚姻市场中属于供过于求的部分。如果出生性别比只是在短时间内存在,那么这类问题将逐步消解,如果性别比长期偏高,出现大量的“剩男剩女”将不可避免。
  中国出生性别比偏高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时出生性别比已经出现偏高的迹象,此后出生性别比偏高的问题不但没有解决,反而越来越严重,到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时已经高达116.9(即116.9个男性比100个女性)。至今20多年,当年出生性别比偏高的那批婴儿如今正在步入婚育年龄,婚姻市场的不均衡状态开始显现,“剩男剩女”问题引起人们的关注也就理所当然。与此同时,近年来出生性别比不降反升的趋势又加深了人们对于未来婚姻市场均衡的忧虑。
  结构性的原因则是指即便在总量均衡的情况下,也总有一些人不能进入婚姻状态,结构性原因造成的“剩男剩女”问题是一个双向的问题,即在出现大量“剩男”的同时,也有很多适龄女青年不能顺畅地进入婚姻状态(如同样引人关注的白领女性婚姻问题)。这种结构性原因造成的“剩男剩女”问题与出生性别比偏高无关。结构性原因十分复杂,现代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个人价值追求的多元化、信息不对称、婚姻中介的不规范等等都是造成适龄男女不能以合适的途径进入婚姻的原因。
  性别比偏高源于性别偏好
  由于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现象的出现基本上是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与我国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政策在时间上存在一些吻合,这样就很容易让人在二者之间产生一定的联想,认为出生性别比是实施计划生育的产物。但这样将二者简单地联系在一起未免有些失之于草率。
  为什么会出现出生性别比偏高的现象?一言以概之,就是部分人对生育孩子的自然过程进行了人工干预、人为选择。接下来的问题则是,这些人为什么要做这种选择?他们又是如何实现的?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将使我们找到出生性别比偏高的真正原因。
  人们之所以要进行性别选择是因为存在性别偏好。既有中国社会中传统观念的男孩偏好,也有现实基础。在社保体系还不健全的情况下,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家庭是养老的唯一依靠,男孩是养老资源的当然预期所在。
  在观念之下,性别选择技术的可获得性是形成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关键。随着B超和羊水检测等现代医学检测技术迅速发展,胎儿性别鉴定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得到极大提高,而检测费用不高和遍布城乡各地的医疗服务网点,这种便利的技术供给刺激了人们将生育男孩的愿望转变为生育性别选择行为。很多人联想到了人口政策和出生性别比偏高在时间上的某种吻合,但是却忽略了性别选择技术的可获得性对出生性别比的影响。
  不可否认的是,性别选择愿望的强度会受到人口政策对孩子数量硬约束的影响。按照我国现行人口政策,一对夫妇生育的子女数一般为一个或两个,在存在男孩偏好的情况下就比较容易产生性别选择动机。
  但是在我国,目前孩子数量已经不仅仅受制于人口政策,还受孩子成本等软约束的影响。换句话说,当前育龄妇女生育数量的下降,一方面是由于生育政策对孩子数量的限制,另一方面也是由于人们基于孩子成本考虑后的理性选择。尤其是教育成本显著提高,抚养孩子的高成本以及价值观念的多元化,使人们在生育孩子的观念上也在发生变化,“多子多福”的传统生育观念已经逐渐被淘汰,孩子质量替代数量的观念逐渐流行。
  综合来说,中国社会固有的男孩偏好观念是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内在动因,人口政策和孩子成本对孩子数量的限制是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外在诱因,而性别选择技术的可获得性则是最直接原因。
  慎言调整人口政策
  人口政策的调整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出生性别比偏高的问题,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如果不改变整个社会的性别偏好,严格控制性别鉴定和选择技术的使用,性别选择还会存在,性别比偏高还会继续。
  如上所述,由于人口政策对育龄夫妇生育孩子的数量存在限制,可能会成为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外在诱因之一。所以,适当调整人口政策,放宽对生育子女数的限制,将会有助于降低出生性别比。事实上在目前生育政策相对宽松的甘肃酒泉、山西翼城和河北承德等地,出生性别比基本正常。
  但是,现实中也出现了相反的例证。比如说,我国城市比农村地区有着更为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但出生性别比却相对较低,2000年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城市人口的出生性别比为112.8,镇为116.5,而农村为118.1。如何解释这一现象呢?一般认为,这主要是因为在我国农村地区实施的一孩半政策(即第一胎为男孩不再生育第二胎,生女孩则可以生育第二胎)隐含着“性别偏好”的信号。笔者以为,政策的这种暗示意义确实不容低估,但是城市人口出生性别比低于农村的根本原因还在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高,城市人已经基本完成生育观念的转变,男孩偏好相对较弱,性别选择行为相对较少发生。
  因此,最根本的措施是必须扭转人们对于男孩的过分偏好,我国城市与农村的人口出生性别的事实说明,如果男孩偏好这一内在动因消失,人口政策的调整与否其实可能并不十分重要。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性别偏好的改变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绝非朝夕之功。在当前的形势下,加强对B超等性别鉴定技术和选择技术的管理,切断性别偏好从观念转变为行为的关键一环是至关重要的。
  (作者单位: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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