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每日经济新闻 |
发布时间: |
2009年01月13日 08:59 |
作者: |
吴睿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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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用本省劳动力的给予社保补贴,会严重影响外来务工者的生计,是对外地务工者的不公平待遇,这样的政策倾向与现行法律严重相悖。不仅是简单的就业问题,更是影响到和谐发展的社会问题。
无论本地人、外地人,在就业权方面都应该一视同仁,而不能“本”“外”有别。这是法律所赋予所有务工者的神圣权利,更应成为各级政府的执政理念和必备的执政品质。
为帮助中小企业应对金融危机,广东省劳动保障厅近日出台了《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从中小企业的创办、社会保险服务、用工等4方面,提出10项劳动保障扶持政策措施。其中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当年新增岗位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招用本省劳动力的给予社保补贴。
由于中央要求各地稳定就业形势,而且要把确保就业纳入政绩考核,于是,全国许多地方政府不约而同地把促就业当成了工作重中之重。这不仅能有效舒缓紧张的就业压力,提高就业率,也能化解社会矛盾。
在充分肯定各地政府出台公共政策,来保障就业的同时,笔者注意到有一种不良的政策倾向。譬如,在最近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出台的 《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其中有一条是“招录本省劳动力的给予社保补贴”。
很明显,这种公共政策促就业的导向,是在保本地人就业。值得关注的是,近段时间以来,全国尤其是经济较发达的地区,纷纷出台保本地人就业的制度。可以预见,类似“内外有别”用工政策的频繁面世,势必会把外来务工者排除在外,其影响不容小视。
一方面,会严重影响外来务工者的生计。对中西部以及经济欠发达地区而言,打工者外出打工,不但是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柱,而且更是整个家庭日常生活的重要经济来源。如重庆农村目前每年输出劳动力近700万,这些农民工在为打工地创造财富的同时,每年也给家乡带来上百亿元的收入。
倘若因制度性歧视,不能让外来务工者就业,只要全国十分之一的农民工就业受影响,绝对值就会高达2260万人,而其背后供养的六七千万人,可能因失掉生活经济来源。假设这种情况真的出现,不仅是简单就业问题,更是影响到和谐发展的社会问题。
另一方面,是对外地务工者的不公平待遇。在整个城市化进程中,外来务工者尤其是上亿农民工,为我国经济跨越式发展,特别是经济发达的沿海省份,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而这些省份在经济暂时遇到困难时,却忘记了外来务工者曾经立下的汗马功劳。难怪乎劳工输出大省官员尖锐地指出,经济发达地区,不能在需要农民工时就千方百计留住他们,甚至在遇到农民工荒时期开专车专列来招人接人,在碰到危机时,就“卸磨杀驴”。
更为重要的是,这样的政策倾向与现行法律严重相悖。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第二十五条也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这意味着,政府在为员工提供就业岗位时,不能因地域差异,人为把“本地人”和“外地人”割裂开来。
总而言之,无论何种群体,无论本地人、外地人,在就业权方面都应该一视同仁,而不能“本”“外”有别。这不仅是法律所赋予所有务工者神圣的权利,更应成为各级政府的执政理念和必备的执政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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