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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非”为何挑衅新规
来源 中华工商时报 发布时间 2008年05月12日 15:40 作者 张立栋
     权宜之计果然是权宜之计。
  在市场跌到危险点位匆忙推出的对大小非减持约束的“利好”,顾了这头顾不了那头。于是,推出不到一个月就遭遇了严重挑衅。
  上周,中国股市上再次上演监管尴尬画面———财经媒体都把目光聚焦在几家公司对“大小非”减持新规定的挑衅行为上:宏达股份的两个小非股东分别减持达到1.46%和1.35%;三个交易日后,福建恒联便违规卖出其持有的冠福家用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占该公司总股本1.19%;紧接着,中石化上海石油零售分公司超1%比例减持其持有的上海开开实业的解除限售股票。
  对任何新制度而言,“挑衅者”总要出现,关键的问题是,把握制度建设方向的人在事前是否认真考虑了政策措施的延续性和严肃性。事后是如何面对不断出现的“挑衅”行为的。
  事实上,就目前看来,无论事前还是事后,有关方面都没有给大家一个满意的答案。
  4月20日,在上证指数临近3000点的时刻推出了大小非解禁流通规范指导意见。那个名称为《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的“新规”,从一开始就受到严重质疑。其一是对这个规定本身效果,其二是这个规定的公平性。
  质疑者来自两个方面,即市场上的流通股东和那些“大小非”股东,总之,都有意见。
  为什么呢?
  流通股东认为规定不痛不痒,即便是通过大宗交易平台实现了转移,这些增量流通股还是会把负面影响传递到二级市场上来,尤其是,在市场如此低迷的时候。而“小非”们也觉得不公平:在股改之时约定的事情到今天却因为市场低迷了就随意改变?已经支付了对价的股东们当然不能接受受限的“补充条款”。
  还是许小年举的一个例子比较生动:打麻将也不能等拿到牌后再说规则不完善,看着手中的牌来修改规则吧?第二,就算可以违约,起码也应该将部分对价还给非流通股东,不能爽快地拿了人家的钱,又理直气壮地翻脸不认账。
  可以说,在面对挑衅行为的时候,监管者尝到了匆忙出台权宜之计的苦果:想要平衡两方面,结果两头都没买到好。
  当然,在目前市况下,监管者偏重流通股东利益无可厚非,于是就出现了那种“恐吓“性质的惩罚措施,上交所对宏达股份的两名“小非”股东账户进行限制交易处罚:4月30日起一个月内限制这两个账户在宏达股份上的卖出交易。而深交所对恒联股份的处罚是:从5月7日至5月27日止,对该公司证券账户实施15个交易日的限制交易,禁止该账户在上述期间买入和卖出深市全部交易品种,并对该公司进行进一步的纪律处分,记入诚信档案。
  事实上,如果违规抛售股份的小非本身不是上市公司的话,交易所这样的规定并不能起到实质作用。更何况,一次性减持成功的小非更无所谓是否有限制交易的惩罚。
  我承认,对一个市场制度而言,其完善过程总是要伴随着种种对该制度的“挑衅”行为,旨在“挽救”市场的“新规”固然为投资者所乐见,但是,一个建立在明显漏洞基础上的“新规”,无论事后如何修补,都无法挽回所造成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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