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景网>新闻频道>财经评论
高明华沈飞昊:独立董事竟如此尴尬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8年04月18日 10:51 作者 高明华;沈飞昊
    ◎高明华  
  北京师范大学公司治理与企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导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辞职现象近几年正呈不断增加之势。而且,独立董事辞职大都发生在其所在公司已经发生问题或者问题迹象已经显现的时候,因年龄、生病、工作变动等正常辞职的则比较少见。这种现象不能不说正反映了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尴尬境地:既难以做到独立履职,又不能因不能独立履职而免责。
  记得2001年8月中国证监会刚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之际,社会各界对独立董事寄予了很高期望,不少人对独立董事趋之若鹜。然而,仅仅过了一个月,中国证监会对涉嫌“郑百文弄虚作假事件”的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理决定:对郑百文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分别处以30万元和20万元罚款,对包括独立董事在内的全部董事处以10万元罚款。由此,刚刚开始实行的独立董事制度便暴露尴尬:一方面可能成为“摆设”,另一方面却不能因是“摆设”而不被市场“打板子”。
  根据“在2000年6月30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2003年6月30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的硬性规定,各界精英纷纷登场,竞相担任独立董事,但几乎与此同时,独立董事又在不断辞职,近几年甚至可以用“纷至沓来”来形容独立董事辞职的“繁荣”。
  为什么中国的独立董事竟会如此尴尬?以笔者之见,其中既有主观方面的因素,更有客观方面的因素。
  从主观因素看,大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独立董事的来源。中国企业聘请独立董事并非指望他们如何参与公司治理,而是追求名人效应,偏好聘请知名学者,尤其是知名经济学家。在转型经济中,学界普遍存在浮躁心态,治宏观经济理论的学者比较容易出名,因此,担任独立董事的经济学家大都是从事宏观经济研究的,他们对企业及其所在行业其实知之甚少。即使有从事企业研究的,也大都不懂财务,看不懂财务报表。显然,这些经济学家没有能力履行其职责。
  二是独立董事的聘用。中国企业聘用独立董事的主体主要有两类人,其一是大股东;其二是高管(董事长或总经理)。前者主要发生在国有企业,后者主要发生在民营企业。本来,独立董事制度是保护中小股东的一种制度安排,但在大股东或高管聘用独立董事的情况下,你又怎么能指望由这样的独立董事去代表中小股东利益来对抗大股东或高管呢?
  三是获取信息的渠道。中国企业的独立董事获取信息基本上是靠高管或执行董事(高管往往也是执行董事)提供。而让高管向独立董事提供于己不利的信息,无疑是一种奢望。在难以获得充分和真实信息的情况下,独立董事有效参与公司治理便丧失了基础。
  从客观因素看,则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市场软约束。在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市场约束对于企业经营者是很强的约束,尤其是公司接管市场和经理人市场。在这些国家,企业的独立董事虽然大都由高管聘请,但由于有强势的公司接管市场和经理人市场,大部分高管是不敢指望独立董事对自己“惟命是从”的。相反,他们聘请独立董事,是要向社会发出一个愿意接受监督的信号,以此来显示自己的自信和经营能力。中国由于缺乏完善的市场,或者说市场约束疲软,从而难以为独立董事积极参与公司治理提供有效支撑。
  二是制度软约束。制度软约束主要是信息披露制度的软约束,包括对独立董事的信息披露。近些年,中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尽管在不断进步,但总体上看还相当不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不真实、不充分、不及时,已是公开的秘密,但却始终得不到有效的治理,问题暴露的上市公司大都有始无终。这种“不诚实”甚至带到了海外,中国海外上市公司中的相当一部分曾遭到起诉,而起诉的理由十之八九是因为披露虚假信息,像中国人寿在美国遭集体诉讼、中航油前总经理陈久霖在新加坡遭诉讼、创维前董事长黄宏生在香港遭诉讼,等等,均是如此。
  比较一下美国的信息披露制度,便可见我们信息缺失的成本是多么小了。美国2002年出台的SOX法案404条款规定:如果公司高管提供不真实的财务报表,CEO和CFO将面临10到20年的监禁。违规成本之高使得绝大部分公司高管不敢“越雷池一步”。
  由于制度软约束,独立董事得不到完整的信息,其作用也就大打折扣了。可以说,信息不完备可以说是中国独立董事制度的最大软肋。
  显然,中国独立董事的尴尬并不是独立董事单方面因素造成的,上市公司出问题后让独立董事“挨板子”确实些冤,如果不考虑各种因素一味“打板子”,势必会出现更多的独立董事辞职,而独立董事频繁辞职,意味着董事会决策的不稳定,甚至可能出现因达不到法定人数而使决策无效的情况。因此,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途还在于,一方面健全制度,规范市场,另一方面聘用真正“懂事”的独立董事。相对来说,财务和法律专家以及其他非关联公司的前任高管是最适合独立董事的人选。在制度完善且执行到位的前提下,对独立董事的疏忽、不诚实、违反职业操守、非法获利等各种行为必须追究责任,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文档附件:
 

 我要发表评论 [点击查看网友评论]
会员代号: 用户密码: 匿名发表:
 
评论注意事项
 相关新闻
·一独董去世引发上市公司吊唁潮 (03-27 09:13)
·上市公司独董乱象待解 一人身兼6职亟待新制度 (08-08 08:54)
·独立董事集体弃权 重庆百货关联交易董事会卡壳 (12-14 10:41)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条例将出台草案已形成 (12-11 09:45)
·苏泊尔三位提名独董已无证上岗 (01-30 11:32)
·独董应发挥更大主动性 (12-27 08:10)
·小股东“暴动” 欲向大唐电信推举独董 (12-15 18:18)
·广州市国资委派出72独立董事进驻25家直属国企 (05-10 11:17)
·独立董事强调“独立性” (04-24 08:14)
·保监会正式发布《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 (04-18 08:36)
 GOOGLE提供的广告

频道要闻
全景网特色内容
 博客精华
 论坛精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