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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大非”解禁未必会卖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8年03月06日 06:05 作者
    周到
  据Wind资讯系统统计,2008年A股市场共计将有1339.193亿限售股解禁,流通市值接近3万亿元。限售股分为首发限售股和股权分置改革形成的限售股两类。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十。”市场对此概括为“小非”和“大非”,即分别指那些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前,由非流通股东持有的占总股本5%以下和以上的股份。2008年2月末,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流通市值分别为61643.97亿和26950.82亿元。近3万亿元限售股在一年内解禁,比再造一个深圳市场的规模还要大。因此,市场对因限售股解禁而引起的扩容忧心忡忡。
  国有控股需占主导地位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其他所有制的经济,不可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占据主体地位,发挥主导作用。要实现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所说的“发挥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中的导向性作用,促进资本市场实现长期、稳定发展”,事实上也离不开国有资本对上市公司的整体控股。
  有关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和受让的管理办法,贯彻了上述原则。《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中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对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和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有重大影响的,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国务院批准。”其着眼点更高于维护资本市场稳定的需要。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基本原则。对此,舆论的关注并不多。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国有控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由国有控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一)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累计转让股份扣除累计增持股份后的余额,下同)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未达到5000万股或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二)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但《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却是:“国有单位在一个会计年度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累计净受让上市公司的股份(所受让的股份扣除所出让的股份的余额)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由国有单位按内部管理程序决策”。两相比较,不难发现,对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监管,要比受让上市公司股份严厉得多。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取得控制权,以及国有股东对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受让股份在5%以下,甚至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完成,均不需要国务院国资委批准。这一宽进严出的政  策倾向,目的就在于坚持国有资本在上市公司中的主体地位,发挥国有资本在上市公司中的导向作用。
  国有股解禁未必会卖
  明白国有资本在上市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我们就毋须就国有股东未来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数量,作锱铢必较的估计。毫无疑问,国有单位持有相当数量的“大非”。但在解禁后的减持程序,也相当严格。一些国有单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更要上报国务院批准。而这些上市公司限售股占“大非”的数量和权重,又往往很大。一般情况下,中国石化、中国石油、中国人寿、工商银行、中国中铁等第一大股东根本不可能多此一举地通过国资委,向国务院提出什么减持方案。由于不实际参与流通,这些限售股在某一时段解禁100万或1000万股,仅仅是名义上的。它并不改变供求关系。因此,舆论如果刻意渲染以国有单位持股为主的“大非”的解禁,就很容易误导投资者。
  针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表示:“今年将推动已上市公司扩大实际进入流通的股份比重。”但无论如何,坚持国有资本在上市公司中的主体地位,发挥国有资本在上市公司中的导向作用的原则,决不会动摇。
  建议标识国有股东持股量
  为防止可流通市值与实际流通市值概念的混淆,笔者建议上市公司应发布无限售条件股份中的国有股东持股量。目前,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统计数据,包括市价总值和流通市值。随着“小非”和“大非”的解禁,未来的市价总值和流通市值将十分接近。但考虑到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本要求,市价总值和流通市值中将有相当一部分股票不参与流通。《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复以及国有股东或股票发行人的申请,对国有股东证券账户进行标识登记。”“国有股东名称后标注具体的国有股东标识,国有股东的标识为'SS'(State-owned Shareholder)”。
  目前,《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仅把无限售条件股份分为人民币普通股、境内上市的外资股、境外上市的外资股、其他四类。如果我们规定上市公司要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统计口径,披露无限售条件股份中的国有股东的持股量,则可以进一步增加相关统计数据的有效性,从而更有利于投资者的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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