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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宏观调控深植于微观创新
来源 中国经济导报 发布时间 2007年08月29日 14:20 作者 方竹兰
  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要求的宏观调控体制,是当前增强中国国家创新力的迫切需要,更是中国建设现代化强国的长远目标。中国传统的宏观调控制度正在通过改革,力求实现体制转轨,但是,由于改革的阶段性、问题的复杂性,目前的宏观调控制度离真正适应市场经济运行需要的现代宏观调控制度目标还有一定距离。为了进一步打破传统体制形成的旧的宏观调控制度惯性,促进宏观调控制度的进一步创新,针对目前宏观调控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本文对用微观督促宏观的宏观调控制度创新做一分析。
用微观督促宏观
 第一,用宏观调控支持、促进微观主体的创新行为。目前中国宏观调控制度存在的问题之一,是宏观调控主体对于微观主体的创新要求不能及时提供制度支持,具有明显的时间上的滞后性。微观主体凭借对市场的敏感或科学兴趣而进行的创新活动,由于得不到及时的宏观制度支持而陷入困境,这不仅导致创新者个人的经济利益损失,更严重的是阻碍整个国家创新能力的提升,导致整个国家创新收益的流失。进入21世纪,中国已经融入了世界知识经济的时代潮流,所参与的国际竞争已经不再仅仅是货币资本和物质资源的竞争,而是人力资本的竞争,是人力资本的知识和创新能力的竞争。宏观调控主体身居高位,如果宏观调控主体的决策迟迟不能识别、反映、支持、促进微观主体的创新行为,实际上是有意无意地消解了原本可以形成的国家创新力,延缓了整个国家的创新步伐。
 第二,宏观主体的决策效果从根本上依赖宏观调控主体对微观经济主体权力与利益的尊重与保护。微观主体的尊严得不到重视,微观主体的权利不恰当地被宏观主体抑制,是传统体制中宏观调控存在的普遍现象。目前转轨阶段时常出现的许多问题,说明了传统体制的惯性:如农民的权利可以长期被向城市倾斜的制度抑制;矿工的安全保护投入不足;农民的承包地、居民的房产在没有补偿到位的情况下被占用;教学管理以管理者而不是以学生教师为中心,应试教育使被教育者成了考试机器;科研课题决策忽视科学家本人的意见表达,科研经费的发放靠行政权力左右,等等。这些忽视普通民众基本尊严的制度,能够在一个很长的时间内存在,其中一个重要原因与微观主体没有协商谈判权有关。所以,就当前存在的许多宏观经济社会问题而言,表面上看,是宏观管理的方法问题,实际上,是宏观主体与微观主体之间的权利关系问题,不是仅靠宏观调控主体的管理方法变革就能解决的。宏观管理方法上的变革固然能解决一些矛盾,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但是真正解决中国转轨阶段的深层次矛盾,不应单单致力于宏观管理方法的变革而是致力于宏观主体的权利向微观主体的回归。宏观主体的决策效果从根本上依赖宏观调控主体对微观经济主体权力与利益的尊重与保护。宏观主体了解并维护微观主体权利的必要前提是微观主体与宏观主体之间具有谈判协商、对话沟通的权利。
 第三,宏观调控主体的行为应该由微观主体来评价。按照现代公共管理理论的界定,宏观调控主体是为微观经济主体服务的。既然是服务者,那么被服务者——微观主体对宏观主体的决策是否科学,是否经济,是否有效,最有切身体会,因而最有发言权。宏观调控主体的行为,应该由微观主体来评价,不能由宏观主体自己评价自己。这与确立宏观调控主体的调控权威并不矛盾,宏观调控主体的调控权威只有建立在微观主体内心认可的基础上才真实存在。微观主体对于宏观调控主体的评价权是保障宏观调控主体获得微观主体认可的前提。传统体制中的宏观调控行为的评价权不在微观经济主体手中,是以宏观调控体系内的上级评价下级为主。被宏观主体调控的微观主体只是被管制的对象,没有评价权。即便有一定程度的民意调查,也只是作为评价的参考,并不具有决定性的评价权。这种宏观主体自己评价自己的做法,实践证明并不能及时真实地反映现实。甚至会出现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浮夸虚报、是非颠倒的不正之风,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逆淘汰现象。统计报表的弄虚作假状况、数字出官、官出数字现象等大都与微观主体没有真正成为评价主体有关。
 第四,宏观调控主体是微观经济主体的委托代理人,不能将委托代理的低成本高收益纯粹寄托在宏观主体的道德高尚、无私奉献上。从根本上说,宏观调控主体是微观经济主体的委托代理人,是为微观经济主体服务的宏观人力资本群体,微观经济主体用税收养育了作为宏观调控主体的国家官员,而不是国家官员养育社会经济主体。宏观调控部门的主体作为人力资本所有者具有与微观经济主体一样的私利性和有限理性,掌握宏观调控权利之后,由于特殊的地位,有可能比微观经济主体更能损害公共利益,这不仅是一个理论推论,更是一个经验事实。为保障微观经济主体的委托人权利,需要设计一套科学的评价监控系统,不要等到宏观调控主体已经侵害了微观经济主体的权利、造成重大损害后来动用人力物力进行查处,那时许多损失已无法挽回,还要进一步增加查处成本,得不偿失。作为委托人的微观主体如何事先凭借规范的制度程序,对宏观主体的违法乱纪行为进行及时的监控,是降低委托代理成本的关键。我们不能将委托代理的低成本高收益纯粹寄托在宏观主体的道德高尚、无私奉献上,就一般人性的特征而言,这种寄托是靠不住的。微观经济主体作为委托人,有权通过有效的制度,清楚了解宏观主体维护公共利益的成本,对于宏观主体的违法乱纪行为进行及时的监控,力求宏观调控主体的调控过程的成本相对较低、调控效益较高,而不是成本相对较高、效益相对较低。
用创新提升宏观调控的效果
 提出微观督促宏观并不是要否定宏观调控微观,而是从依法治国的更深层次提出的宏观调控微观的新思路。是适应传统体制向现代体制转轨、努力构建未来体制中宏观主体与微观主体之间新型关系的一种探索。在高度集权的传统体制中,宏观与微观的关系只是从行政等级层面建立的关系,即微观绝对服从宏观,宏观管制微观。但是在现代体制中,单纯从行政等级层面建立的宏观与微观的关系不再适应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需求。宏观与微观的关系应该放在法治建设的层面思考。微观主体已经从计划经济主体转变为市场经济主体,宏观主体已经从集权人治主体转变为分权法治主体。主体的身份都已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所以宏观与微观的关系不能只从行政等级关系的角度考虑,应该从依法治国的角度考虑,这是在新的体制中研究宏观与微观关系的出发点。
 从依法治国层面看宏观调控的效率,提出微观督促宏观的理念是为了更进一步提高宏观调控微观的科学化、实效化程度,使之更能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运行的需要。宏观调控的效果来源于宏观主体对微观主体的利益与需求的认识程度,对微观主体的认识程度越深,宏观调控的措施才越有针对性,越能受到微观主体的共鸣、得到微观主体的响应。从依法治国层面看,宏观调控主体与公共利益之间并不是等同的关系。宏观主体并不必然代表公共利益,微观主体并不必然代表私人利益,公共利益只存在于微观与宏观的和谐关系中。综上所述,微观督促宏观不仅不会削弱宏观调控微观的威信,反而会更增强宏观调控的权威性,提升宏观调控的科学效果。
 (本文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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