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近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作出了顶层设计,明确了清单的性质及推进时间表。这也标志着我国探索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终于“靴子落地”。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指政府规定哪些经济领域不开放,除了清单上的禁区,其他行业、领域和经济活动都许可。凡是与外资的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或业绩要求、高管要求等方面的管理措施均以清单方式列明。
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则是指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级政府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安排。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根据《意见》要求,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包括禁止准入类和限制准入类,适用于各类市场主体基于自愿的初始投资、扩大投资、并购投资等投资经营行为及其他市场进入行为。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市场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然而由于长期以来的市场准入条件不统一,尤其是在局部区域、局部行业仍然存在人为的市场分割,从而导致统一的大市场还没有完全形成。
各地方政府都很注重招商引资,都在想尽各种办法把国家给予的招商政策用得更充分更活泛,可是有些个别地方往往在招商引资过程中采取了很对不对等的准入条件,导致资源准入特别是资本准入不统一,进而致使一些招商引资项目“流产”,这些行为都妨碍了市场主体公平互利地参与市场资源配置。
实行市场准入的负面清单制度,是与我国现行的对外开放的制度和政策相对应的。把各种对于对外开放、市场准入的不利因素消除掉,让外商和外资从环境改善、服务提升、运行规范、规则合理等方面感受中国投资环境的变化,不仅是实行对外开放的要求,也是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要求。
《意见》指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由国务院统一制定发布;地方政府需进行调整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未经国务院授权,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不得擅自增减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条目。
《意见》还指出,探索执行负面清单制度,将更好发挥市场和政府作用,建设法制化营商环境,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把转变政府职能和创新管理方式结合起来。
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司副司长宋葛龙介绍,即将制定的准入负面清单包括禁止准入类和限制准入类,适用于各类市场主体的投资经营行为,政府将依法“松开手、放到位”。
宋葛龙说,在改革开放初期,为了赋予地方更多的发展积极性,我国在不少政策领域都采取了因地制宜的办法。这一做法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地方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不过,一些地方把因地制宜的政策举措扭曲为地方保护主义和狭隘的地方利益,反而给市场经济的发展设置了诸多壁垒,成为“弹簧门”、“旋转门”、“玻璃门”的根源所在。此次《意见》明确由国务院统一制定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可以避免各地区、各部门和各行各业搞差别化、区域化、弹性化的市场准入规则;通过管理权限统一化,避免改革效果打折扣,促进统一市场的加速形成。
“负面清单”从经济改革切入,瞄准政府与市场关系,明确对应该放给企业的权力要松开手、放到位,把负面清单以外的事项由市场主体依法决定,这有利于打破市场的人为割据,为市场松绑,给企业创造更广阔的市场空间和创新空间。
要想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实施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就要从制度、权力、流程等各方面有所管控和改变。
管得住,意味着政府不能随意放权,更不能随意用权。对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对限制准入事项,或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或由市场主体依照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合规进入,做到负面清单以外的事项由市场主体依法决定。
放得开,除了禁止和限制类事项,由市场主体依法决定。对这些事项,政府部门应该放开手、不要过多干涉。对企业来讲,也得要符合政策、法规、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尽到社会责任。对应该放给企业的权力要抓紧放、及时放、尽快放。
松到位,统一的负面清单正式实行以后,政府不能既是市场规则的制定者,又是市场运行的参与者甚至是主导者,而是要加快向服务型政府转变,加快退出市场能够有效配置资源的领域,真正做到“负面清单规则的执行者”、“市场秩序的守护者”、“公共产品的提供者”这三大角色。
此外,通过实行统一的负面清单制度,将会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地减少市场准入限制,降低门槛。实现“法无禁止即可为”,既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也有利于促进市场分化,只有这样,才能把内在的潜力调动起来,进而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