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年利率超36%部分 利息无效
来源:重庆商报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07日 13:56 作者:

  最高法6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关于利率这一重要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将从9月1日起施行。

  理清

  借贷行为

  企业为生产经营拆借资金受保护

  借贷合同涉五种情形则无效

  此次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行为及主体范围做出了界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与国家金融机构进行了区分。

  【规定】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相关规定,法院应予认定。以下情形的民间借贷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包括: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解读】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表示,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司法应当予以保护。允许企业之间融资,绝非意味着可以对企业之间的借贷完全听之任之、放任自流。生产经营型企业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必然严重扰乱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监管紊乱。

  划出

  利率红线

  未超过年利率24%受保护

  年利率超36%部分的利息无效

  利率的规制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也是此次司法解释的重要内容之一。

  【规定】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3.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4.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解读】杜万华称,年利率的24%是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24%至36%则作为一个自然债务区,如果要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法院不会保护,但是如果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超过36%则是无效区,是可以要求返还的。

  明确

  平台责任

  P2P明示其提供担保

  须承担担保责任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得到了迅速发展。此次司法解释,对互联网借贷平台的责任作出了规定。

  【规定】如果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法院可以判决其承担担保责任。

  【解读】杜万华表示,2013年以来,P2P网络借贷出现井喷式发展,在一年之内由最初的几十家增长到几千家。此次司法解释分别对于P2P涉及居间和担保两个法律关系时,是否应当以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

  规范

  纠纷审理

  民间借贷案涉非法集资犯罪

  法院应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一些案件往往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案件交织在一起。

  【规定】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对于与民间借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犯罪,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但民间借贷案件仍然继续审理。

  【解读】杜万华表示,伴随着我国借贷主体的广泛性和多元化,民间借贷的发展直接导致大量纠纷成讼,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快速增长。2011年全国法院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59.4万件,2012年审结72.9万件,同比增长22.68%;2013年审结85.5万件,同比增长17.27%;2014年审结102.4万件,同比增长19.89%;2015年上半年已经审结52.6万件,同比增长26.1%。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利于回应人民群众对借贷安全和公平正义的追求和金融市场化改革对形势发展和司法工作的要求。

  本组稿件据新华社、北京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