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环保部印发了《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指出,对于政府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举报。该《办法》将于201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让公众参与环保监督一直是推动环境保护发展的重要力量,从世界范围来看,许多国家都已认识到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而公众参与环保意识、水平的高低,也是体现一个国家和民族精神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让更多的人参与到环境保护与监督中来是推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一环,如今更是有了法律的保护。
新修订的 《环境保护法》第五章中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正是基于此,《办法》规定了公众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举报途径,同时还要求接受举报的环保部门,要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及时调查情况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鼓励设立有奖举报专项资金。
此前在地方层面,如河北、山西、沈阳、昆明等省市都相继出台了关于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条例或相关法规,并对本省(市)公众参与的范围、形式、内容、程序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据环保部宣传教育司主要负责人公开解读指出,《办法》正是以《环境保护法》为立法依据,并吸收了 《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借鉴了部分地方省市已经出台的有关法规、规章,旨在强调依法、有序、自愿、便利的公众参与的原则,将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加强环境社会治理有机结合,努力满足公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近年来,随着我国生态问题和环境污染的不断加剧,公众的环保意识有所提高,人们对于 “绿色生活”的渴求也在不断上升,如何能切实有效地参与到保护环境的行动中去就成为人们最关心的话题。
业内人士分析指出,据中国环境统计年报显示,2005年至2012年,环境信访量年均约77万件;据中华环保联合会统计,其中进入到司法程序的不足1%,绝大多数都是通过行政部门处理。公众在打环境官司时,还面临受理难、胜诉难、赔偿难等诸多问题。
对此,《办法》明确提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符合法定条件的环保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可以通过项目资助、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活动,广泛凝聚社会力量,最大限度地形成治理环境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合力。
同时,为针对公众环保热情高涨而产生的过激、盲目参与现象,《办法》也对参与方式进行了规范。
《办法》指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12369”环保举报热线、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
据环保部网站公布的数据显示,2015年1-3月,环保部“12369”环保举报热线受理群众举报332件,经各地环保部门现场调查处理,群众举报件中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有231件,占受理总数的70%,有101件未发现群众反映的问题。各地环保部门已对这些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处理,采取责令涉事企业限期整改、停产治理、处以罚款、补办环评手续、现场纠正、取缔关闭等多种措施。目前,这些处理措施已得到较好的落实。
同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环境保护相关事项或者活动的意见和建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网络等方式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此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拟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征求意见的,应当提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议程等事项通知参会人员,必要时可以通过政府网站、主要媒体等途径予以公告。参加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以相关专业领域专家、环保社会组织中的专业人士为主,同时应当邀请可能受相关事项或者活动直接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参加。
笔者认为,要让公众正确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并起到切实的作用,除了规范参与方式外,全面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也是必要的途径。不仅要让公众正确认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以及紧迫性,科学地了解环境污染的成因以及治理过程,更要激发公众对环境的责任感。
对此,《办法》也指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节约意识;鼓励公众自觉践行绿色生活、绿色消费,形成低碳节约、保护环境的社会风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