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环境监管共建生态文明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30日 07:36 作者:陈婧 胡畔

  6月25日,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一年一度的年中省区市经济形势分析座谈会上,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所长高世楫表示,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已进入系统推进期,在充分认识到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性的同时,要加快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当前应重点提高环境监管的有效性。

  顶层设计下的生态文明建设

  高世楫在会上介绍道,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已进入系统推进期。

  党的十八大报告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并系统阐述了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内容,包括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在“加强重点领域立法”部分提出“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环境”,建立健全自然资源产权法律制度,完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制定完善生态补偿和土壤、水、大气污染防治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今年5月份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下称《意见》)是在充分征求和听取了中央和国家28个部门、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地方政府、院士专家意见和建议基础上,我国第一个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对生态文明建设进行专题部署的文件。文件首次明确“绿色化”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五化”之一,到2020年,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要在绿色空间布局、绿色生产方式、绿色生活方式、绿色思想理念、绿色发展成果共享五方面取得成就。

  此外,《意见》还提出,落实“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必须贯彻“五个坚持”、实施“四项主要任务”、确立“四项保障机制”,这些最新的概括性表述,集中体现了我国经济社会进入全方位绿色转型和发展期。

  正确看待生态文明建设

  高世楫表示,在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布局和战略思路中,以推动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为着力点,通过推进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这四个方面的内容,以实现生态文明建设这一目标。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要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生态文明观。

  高世楫强调,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是中国理论的重要内容。重视和强调生态文明建设,既是直面中国发展面临的突出矛盾的结果,也是拓宽中国道路、完善中国制度和发展中国理论的自觉要求,必将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新成就,开辟新篇章。

  在充分认识到我们当前改善环境压力巨大、生态文明建设任重道远的同时,我们也应充分肯定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成果,要对生态文明建设前景充满信心。我们看到很多令人触目惊心的环境污染例子,但不能因此而认为生态文明建设毫无结果。高世楫表示,从历史和全局来看,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已然取得了丰硕成果,如十多年前开始退耕还林还草,现在已使西部、西南部植被和生态极大改善。我国经济运行的绿色化程度正不断提高,2014年第三产业占GDP比重48.2%,成为中国经济第一大产业并成为增长的最大来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稳步推进,“十二五”的前三年,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氮氧化物、氨氮的累计减排分别为-9.9%、-7.7%、-2.3%、-7.1%。

  “这是产业结构调整和环境监管加强的共同结果。”高世楫表示。

  而对于当前备受关注的大气污染问题,高世楫分析认为,依照国际环境污染和经济增长的相关性及经验研究或可得出结论,主要大气污染的排放总量将在未来五年迎来拐点,未来空气质量和环境质量的全面改善仍然需要时间,但可以期待。

  提高环境监管有效性

  高世楫认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是与自然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直接相关、覆盖源头、过程、后果的一整套制度。生态文明制度的执行及政策落实,需要有政府环境保护机构和行政程序的组织保障,这离不开政府环境监管职能的清晰界定、监管机构的合理设置、监管程序的科学设定、以及不同部门监管权责的明确划分,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有效发挥制度合力,使环境监管产生效果。

  “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核心问题是控制生产和生活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即有效处理生产与生活活动的外部性问题。控制生产与生活活动外部性,是政府必须履行的监管职责。而完善环境监管体系、提高政府环境监管的有效性,应是国家治理体系改革的重要方面,也应是当前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高世楫表示。

  有研究表明,若提高环境监管体系的有效性,依照我国现有的环保法律法规标准以及技术手段,将其全部落实到位,主要污染物可减少50%-70%。由此可见,提高环境保护体系的有效性正是现阶段生态文明建设最重要的内容,刻不容缓。

  高世楫认为,环境监管体系的改革涉及到法律法规、行政管理体系、监管手段、问责机制等多方面。从环境司法制度来看,应完善法律法规,强化环境司法的权威;完善组织体系,提高环境司法能力;规范环境司法,确保环境公正。

  从环境监管体制来看,则应提高环境监管的有效性。建立和完善公开、透明、独立、可问责的现代环境监管体系;加快完善对监管者的监管;进一步明晰监管部门与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的职能边界,厘清不同层级环境监管机构的职能与边界;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促进环境监管的法治化、规范化、程序化。

  从环境政策和政策工具来看,须完善政策体系和政策工具;增强政策工具之间的协调性;提高政策工具的适用性;加强政策工具的成本收益分析,多方面共同推进环境监管体系的全面改革。

  总之,要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应健全法律法规、完善标准体系、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完善生态环境监管制度、严守资源环境生态红线、完善经济政策、推行市场化机制、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健全政绩考核制度、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为此,应按照中央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安排以及《意见》的要求,抓紧制定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