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球经济深度调整和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今年以来,地方主要经济指标增幅回落,财政收入增速放缓,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面临一定困难。为此,财政部日前发布了《关于推动地方财政部门履职尽责、奋力发展,全面完成各项财税改革管理任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积极发挥财政部门的职能作用,为深化改革增添发展动力。
为推动地方财政部门全面完成各项财税改革管理任务,《意见》从“明确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路线图和时间表”、“进一步减少财政行政审批”、“创新财政资金管理方式”、“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快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和安排”、“依法组织财政收入”、“加快支出预算执行”、“增加公共服务供给”等八方面明确了改革重点。
稳财政收入或成短期难题
上海财经大学中国公共财政研究院教授刘小川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分析认为,《意见》出台八项重点要求,是基于我国财税改革面临的三大问题:对财税体制改革而言,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方案中,仍存在许多改革问题待落实,且国家的行政体制改革,也有许多需落实在财政领域里;在当前经济新常态下,我国大部分地区出现财政收入增长低于GDP增长的情况,而这种情况可能对我国整体的财政发展造成影响;营改增的推进,使得许多地方政府此前实行的税收体制受到影响,因而在财税改革过程中,迫切需要建立起新型的财政体系。
刘小川表示,《意见》提出的八项重点要求涉及到短期和长期两方面,既着眼解决当前面临的财税问题,也从长期的角度进行战略布局,目标定位各不相同。如,对于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清理财税方面的行政法规等提出的要求,是短期的应急性举措,具有落实见效快的特性;而关于财政资金如何有效使用、如何提供充足的公共服务等问题,则是长期性的战略任务,需要长时间的努力才能见成效。
《意见》提出,进一步减少财政行政审批,全面清理现有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力争再取消和下放一批财政审批事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建立财政存量资金与转移支付安排、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库款调拨等挂钩机制;依法组织财政收入,强化税收征管,加强税收执法力度,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多措并举减轻企业负担等。
从以上短期目标来看,刘小川认为,财政收入是当前财政部门和各地政府部门最迫切希望解决的问题。虽然从各地的统计数据来看,很多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和GDP同步,而实际上,财政收入增长低于GDP增长的倾向已经出现,即GDP的下行可能会带来财政收入的更快下行。
刘小川表示,从当前许多统计口径来看,各地财政收入的增长数据不一定真实。一般而言,财政收入的增长应指当年或同季度的收入增长。若在统计时,将沉淀资金充作当年或当季度的财政收入,那么,其统计得出的财政收入增长比就极可能掺有水分。
许多专家学者也认为,在经济高速增长时,财政收入增长速度会高于经济增长速度;在经济下行时,财政收入的下行速度也会快于经济的下行速度。因而,在经济新常态的背景下,财政收入的增长问题已经引起了许多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
促《意见》落实应依法行政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财税政策则是实施定向调控稳增长、调结构、促创业、扩就业的重要手段。因而,财税改革不应该仅仅是财政管理的改革,而应该是整个政府的治理结构、治理水平提升的重要举措。即,财税改革是一个战略问题,其改革重点应该放在具有前瞻性、全局性的改革领域上。
然而,若要推进全局性、长远性的财税改革,很有可能出现新的矛盾。刘小川表示,长远的改革目标可能在局部或短期内,会影响到部分政府部门的利益,而涉及到利益冲突的政府部门,或许会为了眼前利益忽略掉长期战略改革目标,而这正是国家推进财税改革所要注意的重点。
财税改革的目的在于使今后税收结构合理、财政支出高效。若要达到这个目的,我国的税制设立就要合理,征收管理就要严格,财政的各项支出就要围绕提高财政效率来进行各项改革,这是财税改革的目标。
而现阶段,我国财政收入由于受到经济下行的影响而下降,若政府将扭转财政收入的下降作为重点推进,就可能会对长期性的改革目标造成负面影响。而要抓财政收入,许多地方政府就会通过行政命令下达收入指标,如此一来,将可能破坏我国相应的法律法规。
例如,此前出台的《新预算法》规定,政府不得下达收入指标。然而,在经济下行的情况下,财政部和各地政府财政收入的压力增大。若某些地方因财政收入达不到一定标准从而制定收入计划、下达收入指标,不顾法律规定,这将会影响长远的战略性改革,带来一定的危害。
刘小川认为,推进财政收入的增长需要被重视,但却绝对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各级政府部门都须依法行政。
《意见》中还提出要抓紧制定财政存量资金盘活方案,对统筹使用沉淀的存量资金建立任务清单和时间表,用于增加公共服务供给以及亟须资金支持的重大领域和项目。建立财政存量资金与转移支付安排,完善定期清理机制,在目前每年年底清理财政存量资金的基础上,年度执行中再集中清理一次,避免新增结转结余。
对此,刘小川表示,我国财政中沉淀资金的量是巨大的,其涉及到的各方利益情况也各不相同,而如何使用沉淀资金的问题也较为复杂,是需要进一步探索实践的问题。一方面,沉淀资金并非全是无用的,若将其全部取出则会影响到其他项目,因而要切合实际、实事求是地取用;另一方面,沉淀资金往往已经被派发到各个单位部门的账户上,若要调用就会涉及到各部门利益,如何处理这些涉及的利益也是一大难题,需要严格依照相关法规实行。
